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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0年3月10日 · 前言. 當事人如何提起民事訴訟提起後如何進行其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甚詳茲就當事人必須瞭解之事項訂定本須知以供訴訟當事人參考。. 一、法院之管轄:法院之管轄者,即某種事件,應由某法院辦理之謂。. 民事起訴,除當事人以合意定 ...

  2. 2016年4月14日 · 查原告於XXX 年X 月間曾委請律師發函原證5 ),請求被告等人試行於訴訟外就系爭遺產為分割之協議,…,導致雙方無法就系爭遺產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迫不得已方委請律師提起本件訴訟以求解決。 被繼承人XXX 之遺產及分割方法部分 不動產部分

  3. 2010年12月17日 · Dec 17 Fri 2010 17:50. 台北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當事人適格之意義與判斷標準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權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 一般而言,訴訟標的之主體通常為適格之當事人。 雖非訴訟標的之主體,但就該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或處分權者,亦為適格之當事人。 又在給付之訴,只須原告主張對被告有給付請求權者,其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判決 參照)。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4. 2007年1月22日 · Jan 22 Mon 2007 09:49. 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範例. 股別:弘股.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510,219元整. 原 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設臺北市光復北路1號. 法定代理人:柯 寬 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李 志 正 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被 告:ΟΟΟ. 住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Ο段ΟΟ巷ΟΟ號Ο樓.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爰依法提呈起訴狀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10,219元整,及自 民國93年8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 事實理由.

  5. 2007年1月30日 ·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 (02)8369-5898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Jan 30 Tue 2007 12:31. 民事起訴狀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範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20,456元整. 原 告:A. 住:臺北市溫州街ΟΟ巷ΟΟ之2號4樓. 送達代收人:ΟΟΟ.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被 告:B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京東路Ο段1號ΟΟ樓. 法定代理人:C. 住:同上.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爰依法提呈起訴狀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456元,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6. 2007年3月1日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民國ΟΟ年ΟΟ月ΟΟ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於ΟΟ年4月30日 下午4時許,聞到焚燒廢棄物之惡臭味,遂循著惡臭味,赫然發現火點是位於被告B住處,原告為明白燃燒物為何及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遂持照相機前後往搜證,然經被告B發現後,竟手持鐵棍走向原告,並對原告口出惡言,..............,使原告感到莫大的侮辱,被告顯已觸犯妨害名譽罪嫌,此等事實,業經 鈞院地檢署聲請簡易處刑在案(案號: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ΟΟ年度偵字第4310號),並由 鈞院審理中。

  7. 2007年1月25日 · 名片. 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 (02)8369-5898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Jan 25 Thu 2007 10:26. 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範例.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803,0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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