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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0日 · 前言. 當事人如何提起民事訴訟,提起後如何進行其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甚詳,茲就當事人必須瞭解之事項,訂定本須知,以供訴訟當事人參考。. 一、法院之管轄:法院之管轄者,即某種事件,應由某法院辦理之謂。. 民事起訴,除當事人以合意定 ...
2016年4月14日 · 查原告於XXX 年X 月間曾委請律師發函(原證5 ),請求被告等人試行於訴訟外就系爭遺產為分割之協議,…,導致雙方無法就系爭遺產達成分割之協議,原告迫不得已,方委請律師提起本件訴訟,以求解決。 被繼承人XXX 之遺產及分割方法部分 不動產部分
2010年12月17日 · Dec 17 Fri 2010 17:50. 台北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當事人適格之意義與判斷標準』 按所謂「當事人適格」,係指具體訴訟可為當事人之資格,得受本案之判決而言。 此種資格,稱為訴訟實施權或訴訟行為權。 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應就該具體之訴訟,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之。 一般而言,訴訟標的之主體通常為適格之當事人。 雖非訴訟標的之主體,但就該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或處分權者,亦為適格之當事人。 又在給付之訴,只須原告主張對被告有給付請求權者,其為原告之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判決 參照)。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2007年1月22日 · Jan 22 Mon 2007 09:49. 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範例. 股別:弘股.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510,219元整. 原 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設臺北市光復北路1號. 法定代理人:柯 寬 治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李 志 正 律師.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被 告:ΟΟΟ. 住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Ο段ΟΟ巷ΟΟ號Ο樓.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爰依法提呈起訴狀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10,219元整,及自 民國93年8月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 事實理由.
2007年1月30日 ·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 (02)8369-5898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Jan 30 Tue 2007 12:31. 民事起訴狀(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範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20,456元整. 原 告:A. 住:臺北市溫州街ΟΟ巷ΟΟ之2號4樓. 送達代收人:ΟΟΟ. 設:臺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被 告:B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京東路Ο段1號ΟΟ樓. 法定代理人:C. 住:同上.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爰依法提呈起訴狀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0,456元,及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07年3月1日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萬元,及自民國ΟΟ年ΟΟ月ΟΟ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於ΟΟ年4月30日 下午4時許,聞到焚燒廢棄物之惡臭味,遂循著惡臭味,赫然發現火點是位於被告B住處,原告為明白燃燒物為何及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遂持照相機前後往搜證,然經被告B發現後,竟手持鐵棍走向原告,並對原告口出惡言,..............,使原告感到莫大的侮辱,被告顯已觸犯妨害名譽罪嫌,此等事實,業經 鈞院地檢署聲請簡易處刑在案(案號: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ΟΟ年度偵字第4310號),並由 鈞院審理中。
2007年1月25日 · 名片. 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 (02)8369-5898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Jan 25 Thu 2007 10:26. 民事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範例. 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803,0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