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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 (英語: lawsuit )是 現代國家 解決紛爭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 證據裁判主義 ,透過 兩造雙方 的陳詞與客觀的 證據 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 裁判 。 訴訟的種類大致分為 民事訴訟 與 刑事訴訟 兩種,前者用於解決私人間的紛爭,後者則是國家 刑罰權 的實現。 而在 大陸法系 國家,針對 政府高權 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則另外設有 行政訴訟 制度來處理 公權力 行使的有關爭議。 歷史 [ 編輯] 中國 [ 編輯] 中國歷史 上類似訴訟的制度為 官司 。 古代 中國 的政治制度並未有 司法獨立 的概念, 司法權 隸屬於 行政權 之下,故官司的裁判者即為 縣官 ,而進行的地點即是 衙門 。

  2. 律師 (英語: lawyer )是指受 當事人 委託或 法院 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 訴訟 ,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 法律 事務的專業人員。 現代律師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資格考試及(或)訓練、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 律師可能為任何人辯護,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無論罪行輕重或是否罪證確鑿,也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協助; [1] 這是律師職責的一部分;然而由於律師所辯護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辯護過程中所使用的辯詞,以及部分律師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的行為,使得社會上有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而一些律師在辯護時使用的辯詞,更可能涉及 指責受害人 的問題。 職業特徵 [ 編輯]

  3. 狹義的訴訟事件所爭執者為某 權利 義務 法律關係之存否一般而言是指自第一審 起訴 至 判決 確定的程序。 紛爭事實發生後,首先原告須尋求 實體法 上的 權利 基礎,確定有實體法上權利基礎得以支撐其請求後,則進入紛爭解決機制擇定的階段。 由於各種紛爭會因為客觀環境或 當事人 主觀意願的影響,不見得都適合用訴訟方式來滿足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因此,如何擇定紛爭解決機制,往往也是當事人所需審慎考慮者。 第一審 [ 編輯] 起訴 [ 編輯] 在起訴階段, 原告 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 訴訟標的 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 (十萬至五十萬)和 小額訴訟程序 (低於十萬)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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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狹義的訴訟事件所爭執者為某 權利 義務 法律關係之存否一般而言是指自第一審 起訴 至 判決 確定的程序。 紛爭事實發生後,首先原告須尋求 實體法 上的 權利 基礎,確定有實體法上權利基礎得以支撐其請求後,則進入紛爭解決機制擇定的階段。 由於各種紛爭會因為客觀環境或 當事人 主觀意願的影響,不見得都適合用訴訟方式來滿足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因此,如何擇定紛爭解決機制,往往也是當事人所需審慎考慮者。 第一審. 起訴. 在起訴階段, 原告 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 訴訟標的 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 簡易程序 (十萬至五十萬)和 小額訴訟程序 (低於十萬)三種。

  6.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頁的主題是屬於民事訴訟法的概說。 關於 中華民國 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之細節與進行,請見「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 民事訴訟法 (英語: Civil Procedure ),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 如同 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 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 刑事訴訟 對於 犯罪 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 行政訴訟 則重在救濟國家 行政機關 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 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 [1] 。

  7. 臺灣正體. 大律師 (英語: barrister ;barrister-at-law;bar-at-law; 辯護律師 ,即是「 出庭律師 」)又稱 訴訟律師 、 訟務律師 , 台灣 譯為 高級律師 [1] ,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 律師 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 事務律師 [ Solicitor ],即「 小律師 」),大多在使用 普通法 制度國家或地區(包括 澳洲聯邦 、 香港 等)使用。 按照 英國 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兩種律師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 上訴法庭 上替 當事人 進行 辯護 或 訴訟

  8. 訴訟 (英語: lawsuit )是 現代國家 解決紛爭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 證據裁判主義 ,透過 兩造雙方 的陳詞與客觀的 證據 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 裁判 。 訴訟的種類大致分為 民事诉讼 與 刑事訴訟 兩種,前者用於解決私人間的紛爭,後者則是國家 刑罰權 的實現。 而在 大陸法系 國家,針對 政府高權 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則另外設有 行政訴訟 制度來處理 公权力 行使的有關爭議。 歷史 [ 编辑] 中國 [ 编辑] 中国历史 上類似訴訟的制度為 官司 。 古代 中國 的政治制度並未有 司法獨立 的概念, 司法權 隸屬於 行政權 之下,故官司的裁判者即為 县官 ,而進行的地點即是 衙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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