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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律師 (英語: lawyer )是指受 當事人 委託或 法院 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 訴訟 ,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 法律 事務的專業人員。 現代律師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資格考試及(或)訓練、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 律師可能為任何人辯護,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無論罪行輕重或是否罪證確鑿,也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協助; [1] 這是律師職責的一部分;然而由於律師所辯護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辯護過程中所使用的辯詞,以及部分律師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的行為,使得社會上有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而一些律師在辯護時使用的辯詞,更可能涉及 指責受害人 的問題。 職業特徵 [ 編輯]

  2. 訴訟 (英語: lawsuit )是 現代國家 解決紛爭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 證據裁判主義 ,透過 兩造雙方 的陳詞與客觀的 證據 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 裁判 。 訴訟的種類大致分為 民事訴訟 與 刑事訴訟 兩種,前者用於解決私人間的紛爭,後者則是國家 刑罰權 的實現。 而在 大陸法系 國家,針對 政府高權 與人民之間的紛爭,則另外設有 行政訴訟 制度來處理 公權力 行使的有關爭議。 歷史 [ 編輯] 中國 [ 編輯] 中國歷史 上類似訴訟的制度為 官司 。 古代 中國 的政治制度並未有 司法獨立 的概念, 司法權 隸屬於 行政權 之下,故官司的裁判者即為 縣官 ,而進行的地點即是 衙門 。

  3. 律師強制代理 由於第三審為法律審需要較為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技巧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便規定上訴第三審需要律師強制代理也就是說要打第三審訴訟一定要請律師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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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此條目頁的主題是屬於民事訴訟法的概說。 關於 中華民國 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之細節與進行,請見「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 」。 民事訴訟法 (英語: Civil Procedure ),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 如同 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 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 刑事訴訟 對於 犯罪 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 行政訴訟 則重在救濟國家 行政機關 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 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 [1] 。

  6. 律師強制代理 由於第三審為法律審需要較為專業的法律知識與技巧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便規定上訴第三審需要律師強制代理也就是說要打第三審訴訟一定要請律師或在

  7. 包攬訴訟(英語: Champerty )在香港是刑事罪行,原意是要保護律師這個專業及使沒有律師資格的人(unqualified person)不能與律師競爭,以確保客戶的利益也受到保護。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在 Winnie Lo v. HKSAR (2012) 15 HKCFAR16 [1] 的判決,包攬訴訟的定義,用一般市民的字眼來形容,是指有人干涉一場訴訟並 ...

  8. 臺灣正體. 大律師 (英語: barrister ;barrister-at-law;bar-at-law; 辯護律師 ,即是「 出庭律師 」)又稱 訴訟律師 、 訟務律師 , 台灣 譯為 高級律師 [1] ,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 律師 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 事務律師 [ Solicitor ],即「 小律師 」),大多在使用 普通法 制度國家或地區(包括 澳洲聯邦 、 香港 等)使用。 按照 英國 及部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兩種律師資格考核、專業組織和行業規範都是分別的,一般只有訟務律師能在 上訴法庭 上替 當事人 進行 辯護 或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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