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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英語: lawsuit )是現代國家解決紛爭手段,其方法為由專業的司法人員擔任紛爭解決的評議者,基於證據裁判主義,透過兩造雙方的陳詞與客觀的證據呈現,依法作出妥適的裁判。

  2. 律師 (英語: lawyer)是指受 當事人 委託或 法院 指定,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 訴訟,出庭辯護,以及處理有關 法律 事務的專業人員。 現代律師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通過資格考試及(或)訓練、加入地方公會,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 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 律師可能為任何人辯護,所有被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無論罪行輕重或是否罪證確鑿,也都有權利請求律師協助; [1] 這是律師職責的一部分;然而由於律師所辯護的部分人士的形象、辯護過程中所使用的辯詞,以及部分律師見利忘義,沒有原則以及高收費的行為,使得社會上有許多針對律師的笑話與諷刺文化;而一些律師在辯護時使用的辯詞,更可能涉及 指責受害人 的問題。 職業特徵. [編輯]

    • 第一審
    • 第三審
    • 簡易程序
    • 強制執行
    • 附錄

    起訴

    在起訴階段,原告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訴訟標的價額(以及特定事件)可以區分為通常程序(高於五十萬)、簡易程序(十萬至五十萬)和小額訴訟程序(低於十萬)三種。簡易程序和小額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當事人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法院判決,適合案情簡單、有速結需求的事件,不過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程序相較通常程序而言也較為不足。 原告擇定通常程序做為紛爭解決機制後,首先必須向法院起訴,於訴狀(民事起訴狀)送達法院後訴訟繫屬。訴狀的內容必須表明: 1.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 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之聲明又合稱「訴之三要素」。當事人方面,如果有多數被告,除了牽涉到管轄法院的問題以外,還有共同訴訟(訴之主觀合併)的問題。而原告的部分,則有可能須要考慮是否以選定當事人制度的訴訟擔當型態來起訴。如果一訴中有複數訴訟標的,則牽涉到訴之客觀合併的問題。而訴之聲明則是當事人的聲明,內容在於向法院表明提起本訴訟的目的為何(例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兩百萬元予原告」等)。附帶一提,被告的答辯聲明通常為「...

    判決

    判決是法院的意思表示,當法院就實體法律關係(也就是訴訟標的法律關係)進行審酌後,會下一個本案判決,終結此一審級,稱為終局判決。而在訴訟進行中,有時法院也會對各獨立的攻擊防禦方法下判決,稱為中間判決,通常不會有判決書,也不可以單獨針對中間判決獨立上訴。不過由於中間判決具有拘束終局判決的效力,法院不得於終局判決作出與中間判決牴觸之認定,因此實務上少見。 當事人就終局判決會收到一份判決書,判決書的內容主要是由「主文」、「事實」和「理由」三部分所構成。判決主文是法院就兩造當事人訴之聲明的回應,同時宣示了判決的結果(勝敗);事實部分係針對記載當事人言詞辯論時所各主張之聲明;而理由則是法院說明如何決定判決主文的依據。區分上述各部分之主要實益在於,判決所發生的某些效力,有些僅及於主文(例如既判力),而有些卻包含了主文和事實理由的部分(例如爭點效)。若判決只有主文而未附理由,則構成上訴第三審事由。 針對判決的救濟為上訴,也是判決對於當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意義之一。上訴期間為20天的不變期間,自合法送達後開始起算(若當事人與法院所在地不同,應留意在途期間的扣除)。不過如果當事人於送達前(也就是上訴期間...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的第三審為法律審,亦即其不會就該案中所涉及的事實重新認定,而是以下級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為基準加以裁判。其僅針對下級審法院的法律見解是否妥當,認事用法是否有違法之虞來做出裁判,而不會另外再調查新證據和新事實,也因此在第三審中不可能做訴之變更追加,亦不可以提起反訴。第三審法院審理後,可能做出下列幾種判決: 1. 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2. 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3. 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重新審理。 4. 上訴有理由,廢棄原判決,自為裁判。

    採取簡易訴訟之案件,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包含: 1.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 2.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3. 雇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4.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5.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6.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7.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9.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10.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1.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12. 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者。 13. 法院適用簡...

    在給付訴訟之情形,原告得到勝訴確定判決後,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這也是提起給付之訴的最終目的。 若原告提起者為確認之訴或形成之訴,由於並非聲請法院判命被告為一定給付,故縱使得到勝訴判決亦不具有執行力,自不得依此聲請強制執行。

  3. 民事訴訟法 (英語: Civil Procedure),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 如同 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 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 刑事訴訟 對於 犯罪 行為進行追訴並加以處罰; 行政訴訟 則重在救濟國家 行政機關 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 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 [1]。

  4. 包攬訴訟 (英語: Champerty)在 香港 是刑事罪行,原意是要保護 律師 這個專業及使沒有律師資格的人 (unqualified person)不能與律師競爭,以確保客戶的利益也受到保護。. 根據 香港終審法院 在 Winnie Lo v. HKSAR (2012) 15 HKCFAR16 [1] 的判決,包攬訴訟的定義,用一般 ...

  5. 出庭律师[1] (英語: barrister; barrister-at-law; bar-at-law)又称 诉讼律师 、 訟務律師、大律师或高級律師[2],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兩種 律師 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 事務律師 (英語: Solicitor),即「小律師」),大多在使用 普通法 制度國家或地區(包括 澳大利亚聯 ...

  6. 約翰·C·戴普二世訴安柏·蘿拉·赫德案 (案件編號:CL-2019-2911 [1],英語: John C. Depp, II v. Amber Laura Heard) [1],是一項於2022年4月11日開始在 美國 維吉尼亞州 費爾法克斯縣 進行的 誹謗 審判 [2]。. 原告 強尼·戴普 就 被告 安柏·赫德 的三項誹謗指控提出索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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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書記官與監所管理員是司法特考開缺最多的類科,報考不用法律系畢業,就可到司法院或法務部上班。 非法律系也能報考司法特考,另有調查局、國安局可選,檢察事務官月薪95,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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