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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律師應基於前項使命,本於自律自治之精神,誠正信實執行職務,維護社. 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
    • 律師應砥礪品德、維護信譽、遵守律師倫理規範、精研法令及法律事務。 第 二 章 律師之資格及養成.
    • 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得請領律師證書。 但有第五條第. 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 前項職前訓練,得以下列經歷代之: 一、曾任實任、試署、候補達二年之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任公設辯護人、軍事審判官或軍事檢察官合計達六年。 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
    • 前條第一項律師職前訓練,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 前項訓練之實施期間、時間、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訂. 定,並報法務部備查。 但退訓、停訓、重訓及收費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 會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1. 一、訴訟事件:最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三十萬元;逾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五十萬元;逾一億元至二億元者,七十萬元;逾二億元至五億元者,一百萬元;逾五億元至十億元者,一百三十萬元;逾十億

  2.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3. 第 一 節 管轄.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

  4.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25 條.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 ...

  5.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 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民法 (民國 ...

  6. 本標準所稱律師酬金,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行政法院、審判長依本法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應由行政法院或審判長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者。. 律師與當事人間約定之報酬數額,不受前項酬金數額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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