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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之項目如下:. 一、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 三、擴大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 四、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 ...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0 卷 9 期 1-11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十)(99年5月版)第 274-290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236 號 7-20 頁.

  3.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 ...

  4. 第 6 條. 醫事人員兼任醫院副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且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 一、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以上職務滿三年。. 二、醫學中心科(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三年,或非本部所屬經評鑑 ...

  5.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規則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共同提起訴願,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更換或增減時,亦同。 共同訴願之代表人經更換、刪減後,不得再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第 3 條.

  6.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0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周刊 第 1255 期 1、2、3 版. 大法官關於人權保障、男女平權之重要解釋 12 則(民國96年9月版)第 38-41 頁. 法令月刊 第 56 卷 10 期 101-106 頁.

  7. 本細則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屋齡,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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