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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 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2.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3. 2023年7月31日 · 立法院今 (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要點如下: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 (修正條文第一條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相關學者專家意見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上限。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本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及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4. 2023年8月16日 · 更新日期:2023-08-16.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 (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本次修法因範圍較大,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明 (113)年3月8日施行。.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自112年8月18日生效 ...

  5. 性別平等工作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6. 2023年12月18日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4-03-13. 跨院跨部會團隊共同研修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現行性騷擾不足之處全面檢討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2023-12-18. 點閱次數: 相關連結. 勞動部防治職場性騷擾懶人包. 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解析-職場性騷擾防治.

  7. 2008年1月16日總統令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將原本法條中的禁止職場性別歧視之規範擴大涵蓋禁止歧視不同之性傾向2014年又通過修法要求政府應公布違法雇主名單以強化雇主守法意願並加重罰則將派遣勞工技術生及實習生納入保障範圍2023年再度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2] 。 本法總則第一條說明立法目的:「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下分各章節: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救濟及申訴程序、罰則、附則。 本法內容源自台灣婦女團體首次草擬及倡議十多年的民間版法案。

  8.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9.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 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 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第 4 條. (刪除) 第 4-1 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 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10.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2年8月18日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針對性騷擾規定之修正將更加完善保障性騷擾被害人權益。 2023-07-13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將盡力推動修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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