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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性別平等工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除校園性騷擾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處理外,依本法規定處理。 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適用之。

  2. 性別平等工作法§13-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3. 性別平等工作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4. 2023年7月31日 · 立法院今 (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要點如下: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 (修正條文第一條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相關學者專家意見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上限。 (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本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及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5.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性別平等工作法.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English.

  6. 2023年8月16日 · 更新日期:2023-08-16.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 (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本次修法因範圍較大,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則自明 (113)年3月8日施行。.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自112年8月18日生效 ...

  7. 2023年12月18日 ·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更新日期:2024-03-13. 跨院跨部會團隊共同研修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現行性騷擾不足之處全面檢討112年8月16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2023-12-18. 點閱次數: 相關連結. 勞動部防治職場性騷擾懶人包. 性別平等工作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解析-職場性騷擾防治.

  8. 性別平等工作法-編章節-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友善列印. 編章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 7.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 12.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14.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 26. 第 六 章 罰則 § 38. 第 七 章 附則 § 38-4.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9. 本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1-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施. 行前各級主管機關已依本法第五條設性別平等工作會且委員任期於修. 正施行後屆滿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 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 3 條. 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 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第 4 條. (刪除) 第 4-1 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 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10.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重點. 現況 新制. 最高負責人性騷擾 沒有處罰 沒有性騷擾行為人 外部申訴管道不服公司調查 再申訴 最高負責人 是性騷擾行為人 由地方主管機關 直接進行調查. 設置申訴專線. 政府與雇主協力提供或轉 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 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 雇主防治 意識不足. 對象 懲罰性賠償. 最高負責人 損害額3-5倍 利用權勢者 損害額1-3倍. 最高負責人為 性騷擾行為人 處罰鍰1-100萬 加重懲罰性賠償. 向外部申訴. 不知權益 不敢申訴. 10-29人公司應訂定 性騷擾申訴管道 明定防治義務 以利雇主採行. 建立公權力介入 的外部申訴管道 處罰 性騷擾之負責人 強化雇主 防治意識及責任 被害人保護 及扶助. 命雇主採取 必要處置. 有性騷擾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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