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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 旨在課予雇主「事前防範」義務,一般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面對勞動檢查員稽查時,泰半皆得從容受檢,惟性平法第13條第2項係屬「事後補救」義務,受僱者是否符合「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構成要件,關乎雇主是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而何謂「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是為本期週報的討論重點。 貳、【相關法令規範】 性平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日表現。
在性騷擾的防治上,性平法也規定「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沒落實這條的企業,可能你們是覺得罰款10-50萬很便宜是嗎? 提醒一下企業,防治措施及辦法做出來後,務必要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喔! 這是A+B的概念,不是只做A即可! 如果有門店的就要張貼在門店明顯處,或許你們會想這個文件是要張貼在門店的哪裡? 很多店端在張貼資料時,為了美觀都有一定的規範,尤其是有門店的連鎖企業更是嚴格執行此規定,這邊提供一個連鎖企業在門店張貼性平措施的實務上方式給大家: 「措施及辦法」這份文件可以張貼在門店的辦公室內,為確保員工都閱讀過,可讓員工在空白處簽名。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 旨在課予雇主「事前防範」義務,一般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面對勞動檢查員稽查時,泰半皆得從容受檢,惟性平法第13條第2項係屬「事後補救」義務,受僱者是否符合「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之構成要件,關乎雇主是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而何謂「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是為本期週報的討論重點。 貳、【相關法令規範】 性平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日表現。
A1:不需要,雇主要求證明違法! 早期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有規定,勞工如果要請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的假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要提出證明文件。 但因為生理期的不舒服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也不同。 所以在103年1月16日修法之後,就把生理假排除,請生理假不需要證明。 勞動部新聞稿:「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免附證明文件」 資深招募訓練人員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雇者於懷孕期間享有2種假別,分別是「產檢假」和「安胎假」。 生產期間則有產假和給爸爸的陪產假,若不幸流產也有流產假好好調養身體。
可能是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很深的性別執念,也可能是因為男女生理構造的不同,但對於政府大力的宣導及強制企業推動性平制度,我還是給予高度肯定的,只是也必須要靠企業落實執行才能產生良善的環境。 雇主要注意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後段的但書是說,如果工作性質只能是特定性別的人,那麼是可以有例外的,比如拍女性的內衣廣告徵才,因為生理構造的關係所以寫了徵「女模特」是可以的。 而在就業服務法中也明訂了不能歧視性別、性傾向等狀態,企業的人資在招募時一併要連就業服務法的其他歧視內容也都要搞清楚,否則容易落入違法的風險中。 第一頁 1 2 最末頁 單頁閱讀模式.
2023年3月8日 · 職場平等調查 勞動部:產假同意比高達9成 性別歧視感續降. 2023-03-08 下午 04:44 記者潘冠霖/綜合報導. 職場性別平等一直是需要被重視的議題。. 示意圖123RF.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11年9月分別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