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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 ...
- 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判斷標準不只「性」和「我不舒服」
- 「權力不平等」也會是判定性騷擾的要素
- 你貼裸露照片,我留裸露言論,算是性騷擾?
畢恆達和莊喬汝都認為,並不是「某人覺得不舒服,就等於性騷擾」。畢恆達和莊喬汝説,判定性騷擾要有4個要素「性」、「主觀」、「客觀」和「權力」。 莊喬汝說,首先,行為或言論必須「性冒犯」或帶有「性暗示」。「主觀」的部分,則是看這個行為(包括肢體或語言)會不會讓當事人不舒服,或讓當事人覺得被冒犯。 但畢恆達說:「光靠主觀不能決定它是不是性騷擾,因為每一個人的主觀不一樣」,因此還要納入客觀的社會共識。 莊喬汝説,在法律上,將這樣的客觀概念稱作「合理的被害人」,指「任何成熟的人處於他的立場下,是不是都會覺得不舒服?如果是的話,那我們就不認為他的情緒有特別敏感之處。」
除了主觀的感受、客觀的社會共識,還有一個大家比較不熟悉的要素,叫做「權力不平等」。莊喬汝說,「權力關係常常被我們用來提醒,被害人沒有反抗是因為階級、權力的存在。」因此對方看起來接受,不代表喜歡這個行為。【註2】 那麼怎麼樣算是權力不平等的狀況?畢恆達舉例,比如老師與學生、老闆與員工。但畢恆達說,「這種還算好認定,可是有些權力不是那麼清楚可以界定,比如這個人是我爸爸媽媽的好朋友,就會造成他在回應方式比較害怕,這種是介於中間、比較難界定的權力不平等。」 另外,當事人是否有「騷擾」的意圖,也常常是性騷擾的爭論焦點,莊喬汝提到,「很多行為人會説,我沒有這個意思啊,但被害人如果是『合理的被害人』,行為人的意圖有時候我們不會直接作為判斷的依據。」她說:「因為所有的意圖都藏在你心中,你今天到底是本於什麼樣...
如果有個女生在IG貼出乳溝照,她的男性朋友在下面留言「好大」、「好雄偉」、「你男友一定很『性』福」,這算性騷擾嗎?若是換成男生秀肌肉,他的女性朋友說出一樣的話,也是性騷擾嗎? 針對這個狀況,我們FB上貼文討論,也在IG上進行投票,有278名網友參與投票,其中70%認為這樣的言論屬於性騷擾,30%則認為不算性騷擾。 有網友認為:「都是稱讚啊,騷擾什麼」、「po這樣的照片應該是想要得到這樣的稱讚吧」、「如果是看到照片後密人說好大好性福才有問題」,也有人說「既然可以留言,表示po的人允許他人發表言論,而且這些留言也不存在傷害或貶意。」 但是也有網友不認同,認為:「雖然是自己貼了露骨自拍照,但並沒有給別人留下騷擾言論的權利,就像穿得少不等於強暴」,更有人說「當事人覺得算就算」。 也有讀者對3種留言持...
性騷擾是一種對人身安全的傷害,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性騷擾,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可能演變成性侵害或強制猥褻,因此遇到性騷擾一定要勇於制止、勇敢說不,當您遭受性騷擾,您可以運用以下的資源或原則處理。
台灣#MeToo運動揭開了社會積習已久的性騷擾言行。面對不同型態的性騷擾或強迫,我們如何做到「不要就這樣算了」,並提高意識、事先預防,打造性別平等的環境?此文是人人必知、關於職場與校園性騷擾的關鍵十問。
性騷擾定義是什麼,沒摸到也算是性騷擾嗎?. 性騷擾定義其涵蓋範圍較廣,不像是性侵害定義那麼直接 ,所謂性騷擾不一定單指身體上的觸碰撫摸,只要 任何不受歡迎的、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或侮辱 ...
性騷擾和性侵害,不僅對當事人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也讓社會充滿恐懼與不安,政府一貫的態度就是零容忍。本次即是希望藉由修訂健全的法令與機制,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確保性騷擾防治得以落實,讓人民生活在杜絕性騷擾和性別暴力的社會。
為預防及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樣態、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