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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消息, 社團法人臺北市記帳士公會. 營業人發揮愛心捐贈民生物資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相關規定.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寒冬送暖捐贈民生物資給街頭遊民或相關社福團體組織營業稅之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等相關問題仍應依稅法規定辦理該局說明營業人捐贈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屬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但依營業人原購入該貨物之目的不同,有關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有下列2種不同處理方式:

  2. 國內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以下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3.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以一家5口(本人、配偶、2名未成年子女及1名未滿70歲直系尊親屬)為例,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3萬元(16.6萬元×5人),則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除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5人)、標準扣除額18萬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三者合計數為74.8萬元外,還可扣除全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83萬元與74.8萬元差額8.2萬元,即全部可扣除總額為83萬元後,再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

  4. 國內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四川雅安震災之捐贈應否辦理扣繳.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國內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納所得稅免辦理扣繳外營利事業仍應依法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大陸四川雅安地區於今年4月20日發生強震,災情慘重,各界基於人道關懷,發揮愛心踴躍捐獻物資及善款,充分展現人道救助精神。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雅安強震捐贈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扣繳及申報:

  5. 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物品免列入機關團體之收入及支出計算. HOME » 最新消息 » 稅務相關.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含食品),得自行設簿登記管理核認免列入機關團體之收入及支出計算其規定如下僅限接受捐贈物品僅限接受會員或外界捐贈之物品含食品) 。 二、僅限轉贈受贈物品:僅限將該受贈物品(含食品)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轉贈予須受救(捐)助之個人或其他機關團體,且未有轉售情事。

  6.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所屬機關單位包括鄉鎮區公所縣市警察局消防隊及各級公立學核之捐款均屬對政府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另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非屬對政府之捐贈不得列為損費之捐贈。 因村、里辦公處本身並無獨立之預算,係鄉(鎮、市、區)公所之內部單位,非屬獨立組織之政府機關,故營利事業對「村里建設基金專戶」之捐贈,尚無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捐贈費用時,均應注意捐贈對象,及取得正式收據並妥善保存,以免嗣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06-2298035. 彙總編號:10002-1107.

  7. 企業最關注的焦點莫過於何種行為可能會構成違法捐贈? 謹舉數例說明。 第一由於本法明確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並且必須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因此倘若候選人要求企業將政治獻金匯入前揭人等專戶以外之帳戶即屬違法捐贈第二、「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因此倘若企業將捐款化整為零或者以現金捐贈超過10萬元以上之款項即係違法捐贈。 第三、企業之政治獻金,有金額上限之限制。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則不得超過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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