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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2] 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 [3] 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的條文都是與保障懷孕或計畫懷孕女性相關的保護規定。 常見懷孕歧視的情形. 歸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職場上可能遭遇的懷孕歧視情況,包含 [4] : 未僱用前,因為求職者已懷孕或有計畫懷孕就拒絕僱用; 在僱用時要求職者切結,只要懷孕就必須離職或辦理留職停薪; 因為受僱者懷孕給予調動,調動後工作卻與受僱者能力不符合,導致受僱者自請離職或被解僱; 受僱者因懷孕影響到工作表現和效能,雇主不考量懷孕的情況,直接依實際工作表現給予較差的考評,或以不適任為由解僱; 即使懷孕沒有影響受僱者實際的工作表現,雇主卻還是給予較差考評,甚至解僱等情形。 懷孕歧視的可能原因.

  2. up vote 0 favorite 0. 陳業鑫律師 #如果勞工懷孕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雇主要注意哪些事項? 本文獲 勞動達人-陳業鑫 授權轉載. 如果勞工懷孕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雇主要注意哪些事項? 例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雇主不得使妊娠中女性勞工從事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所謂「一定重量」,斷續性工作為10公斤,持續性工作為6公斤,請大家要特別注意。 請利用下列檢視表,看看有沒有違反保護懷孕勞工法令的狀況。 延伸閱讀. 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的定義? 勞資大平台. https://goo.gl/MbmGME. 1手的1例1休快訊,請鎖定 1例1休 勞資大平台 FB粉絲團. https://goo.gl/gtP2Pr. 精選工作.

  3. 倘懷孕員工受僱6個月以上產假期間雇主應照發工資倘受僱未滿6個月者工資則減半發給。 勞基法第50條第1項: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4.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103.12.13修正為6個月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公司還需要給予她產假56天嗎? 要享有產假,除非提前復職. 但依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 :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既然提前復職需要與雇主協商,就表示雇主也可拒絕. 實務上當育嬰留停期間,雇主多半會安排職務代理,也未必能接受提前復職. 另一種狀況,就是在約定的時間復職,但仍在產後56天內. 則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8條 :

  5. 我國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2] 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章 [3] 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的條文都是與保障懷孕或計畫懷孕女性相關的保護規定。 常見懷孕歧視的情形. 歸納求職者或受僱者在職場上可能遭遇的懷孕歧視情況,包含 [4] : 未僱用前,因為求職者已懷孕或有計畫懷孕就拒絕僱用; 在僱用時要求職者切結,只要懷孕就必須離職或辦理留職停薪; 因為受僱者懷孕給予調動,調動後工作卻與受僱者能力不符合,導致受僱者自請離職或被解僱; 受僱者因懷孕影響到工作表現和效能,雇主不考量懷孕的情況,直接依實際工作表現給予較差的考評,或以不適任為由解僱; 即使懷孕沒有影響受僱者實際的工作表現,雇主卻還是給予較差考評,甚至解僱等情形。 懷孕歧視的可能原因.

  6. 1.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2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又就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而言,有關產假之工資給付標準,於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審諸前揭條文內容,就5天及ㄧ星期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

  7. 1. 工作時間. 如果女性勞工發現自己懷孕,首先要注意工作時間。 根據《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49條,懷孕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也就是晚上10點到隔天上午6點,基本上是絕對禁止,加班或值夜班都是如此。 也就是說,原本值夜班的女性勞工,勢必要調整原本上班時間。 2. 職務調動. 在工作內容上,可以要求雇主將其轉調較為輕易的職務或業務,例如調為日班。 根據《勞基法》第51條,在懷孕期間,如果勞工主動申請轉調比較輕易的工作,「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條文並未要求雇主主動調整職務,因此準媽媽們如有需求,切記應主動提出。 3. 不得歧視. 雇主不可因為女性懷孕而給予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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