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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6日 · 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有關自住房屋、土地的認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
2022年8月30日 · 【住展房屋網/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於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房屋、土地所得或損失的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如該房地是買賣取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2024年3月28日 ·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 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三、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020年11月25日 · 營利事業列報房地合一稅,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免漏報課稅所得額(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下稱新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2020年9月2日 · 一、因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二、因房屋、土地交易係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致未依規定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係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之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四、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致未依規定申報。...
2021年5月18日 ·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盈虧,務必依限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繳納,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申報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本文獲得「 MyGonews 」授權刊登】 原文在此. ‹....
2020年11月24日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即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