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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 ...

  2.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每年扣除數額是以當年度實際發生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每年扣除數額不得超過30萬元。 申報時,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即所有權人為同一申報單位),且房屋標的應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外僑以在臺居留證登載地址為準),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若抵押房屋坐落地址與申報時戶籍地址不同者,須補附戶籍資料)

  3.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購買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每年扣除額為當年實際支付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但不得超過30萬元,且以一屋為限。 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應在該地址辦竣戶籍 (居留地址)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更多相關資訊.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113-04-24. 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 113-04-22.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居住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113-04-22. 投資新創事業公司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金額之規定如何 ? 113-04-22.

  4. 伍、扣除額篇. 更新日期:113-04-11. 一、該扣就扣別浪費,單據證明不可少!. (以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 ...

  5. 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自110年6月起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5萬元超過免稅額度者就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 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可逐項舉證申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43%;但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供社會住宅使用,必要費用標準為應稅租金收入的60%。 (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 更多相關資訊. 1160 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應如何計算所得? 113-04-11. 1117 薪資收入採必要費用減除的原則是什麼,列報項目有哪些,該如何申報呢?

  6. (一)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於2年內重購樓房乙棟,其中第1層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第2、3層供自用住宅使用,如該2、3層之房屋價款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價款者,仍可以適用重購抵稅。 (二)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的房屋後,以自建方式取得自用住宅之房屋,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分別出售自用住宅2棟,並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1棟以上,重購房屋總價超過出售房屋總價額者,原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之綜合所得稅額,可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四)納稅義務人以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仍得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

  7.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 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並應檢附: (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更多相關資訊. 1222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是多少? 113-04-11. 1236 綜合所得稅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之規定如何? 1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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