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本專案支持金適用對象為國內有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戶 (以下簡稱借款人),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借款人應具備之條件及婚姻狀態,以112年2月28日為認定基準日,婚姻狀態依內政部戶政資料庫登錄資訊為準: 合計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並須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合計持有房屋1戶以內。 原始核貸金額,位於臺北市住宅為新臺幣850萬元以內;位於其他直轄市、縣 (市)住宅為新臺幣700萬元以內。 中華民國110年家庭成員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於新臺幣120萬元以內。 (二) 借款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三) 申請人應為借款人,同一貸款或同一住宅以提出1件申請為限。 (四) 資格條件之認定與審核,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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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已成年。 未成年已結婚。 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房貸補貼申請步驟 Step 1.點選申請網站上方專案連結開始申請 Step 2.進入線上申請系統後進行資格條件自我檢核,確認無誤後申請人(即借款人)勾選「確認」 Step 3.經評估符合資格並驗證身分登入後,接著填寫個人資料 Step 4.確認後送出即完成申請 閱讀更多: 【最新社會住宅7大QA! 申請資格、條件一次看】 房貸補貼條件及資格 房貸補貼方案為「減輕居住負擔及提高居住品質」中所研擬的「中產以下自用住宅貸款戶支持方案」,主要針對中低薪房貸族規畫,申請對象須為國內有自用購置住宅之貸款戶,且自身與其配偶、子女皆符合下述資格: 資格認定基準日: 112/02/28 僅有1筆自用性質購置住宅貸款且有非呆帳之貸款餘額 名下持有房屋 1 戶以內 110 年家庭總所得合計於 120 萬內
申請人於受理期間,至 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 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2 經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住宅單位審查合格後發核定函。 審查時間約為4個月。 應備物品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加分條件為 住宅法第4條 第2項所定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作業天數 4個月 參考資料 內政部訂定「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一)申請書。 (經由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申請者免附)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夫妻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加分並適用第一類優惠利率對象為下列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低收入戶:111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中低收入戶:111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特殊境遇家庭:111年度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詢問】。 生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 (限申請人):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檢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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