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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端將各項具關聯性稅務資料彙集整理為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同業利潤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如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則以獨立之編輯著作保護自著作完成時起享有著作權無庸再踐行著作權登記程序按著作權登記制度已於

  2. 一、實體課程早就存在的議題,線上課程才發現? 實體課程裡,老師大量使用教科書內容、出版社提供或網路取得的資料,原本就應取得授權,只是因為封閉的教室環境,數十人上課,下課解散,教室裡發生甚麼事,外人根本不知道。 所以,幾乎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 這問題在數位教學平台推出後,逐步浮現。 老師問:教育部或學校要大家把課程教材上網,不是要大家侵害著作權嗎? 其實,教育部或學校是希望大家把「自己的」課程教材上網,而不是要大家把「別人的」課程教材上網。 因為,把「別人的」課程教材上網,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別人的」著作,應該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且還要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所以,師生購買教科書上課,不涉及著作權問題。

  3. www.copyrightnote.org › ForumDetail著作權筆記

    2017年11月6日 · 公務簡報有無著作權 盧卡斯 2017-11-06 16:40:18 10.2.60.30 公務員就職務上工作心得製作簡報或文章 例如[所得稅法稽徵實務] 並發表於機關內部網站 嗣後內部同仁就此未經同意複製內容 並以自己名義製作簡報再發表於機關網站或於內部教育訓練授課

  4. 依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及第51條規定的分類,「政府出版品」依其內容可以分為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或「中央或地方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以及 (3)「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 ...

  5.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解說. 本條規定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民事賠償責任。 任何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都應依本條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若是數人共同侵害的,則須連帶負賠償責任。

  6. 既然是著作利用之授權,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則消費者花了一筆錢後,只能在電腦軟體業者所授權的範圍內利用電腦軟體,不得再轉授權他人利用。 如果是這樣,軟體業者若約定消費者對於軟體不能再散布、買賣、轉讓、發行、租借、贈與、互易或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人,就該有理由。 到底誰說的對,沒有被司法判決檢驗過,主要是軟體業者抓盜版都來不及了,也不願發動這種訴訟,引發眾怒,只是對外都這麼主張而已,所以向來無事。

  7. 本條係採國內耗盡原則」,即在國內散布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不必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適用本條之著作重製物,必須是「合法重製物」,從「耗盡原則」之立法目的觀之,在限制著作財產權人之出租權,故應是以該重製物是在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下,進入本國市場者,才有本條之適用,如果不是在其同意下進入市場,縱使不是非法的著作重製物,例如依第八十七條之一輸入之物,因合理使用所重製之物,或在我國加入WTO之前或二年過渡期間未經權利人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應該也是不得出租。 不過,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依第八十七條之一輸入之物,則認為可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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