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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 · 這時,如果要查詢繼承人究竟有無拋棄繼承,需要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法院)具狀聲請了,且依非訟事件法規定,須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法院收到聲請書狀後,會以書面方式回覆查詢結果。
拋棄繼承:繼承人放棄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即繼承人不管 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都 不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
若不想繼承親人過世後的遺產(債務),就須透過辦理拋棄繼承以放棄繼承權。 那麼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查詢?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以及時效為何?
2023年8月11日 · 想查詢債務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可到司法院資訊處網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跟著下列兩個步驟找出你要的答案! 法院別:請選擇「被繼承人」的戶籍地區管轄法院。 法院管轄地區是以「區」分類,若不知戶籍地區管轄法院是哪間,可以上網搜尋「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類別:請選擇「01繼承事件」。 名字:輸入「被繼承人」姓名。 身分證:輸入「被繼承人」身分證字號。 公告日期:可填可不填。 其他人也在看: 拋棄繼承辦理該怎麼做? 地點、方式、時效3樣1次滿足你! 查詢後顯示「查無資料」:代表尚無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 查詢後有出現資料:可點開法院公告內容,內容中會顯示公告日期、被繼承人死亡時間、拋棄繼承人姓名及其他法院資料等。
一、管轄:繼承開始時,由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 文件)向管轄法院陳報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為拋棄繼承之呈報)。 期間之計算方式: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民§120)。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七八號: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非以先順位經法院准予備查後起算,而係以前順位通知(如存證信函)為其「知悉」得為繼承之時點。 三、先順位繼承人應均已拋棄。 四、不得預為拋棄繼承,不得為一部之拋棄繼承,亦不得撤回。 五、如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並公告之。 六、如係代位繼承者 (例如:孫輩代位子輩),則其知悉時點應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 一、遺產繼承拋棄書(若未成年子女聲明拋棄繼承,應由其父母並列法定代理人。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 拋棄繼承之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 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 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二、拋棄繼承之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復准予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意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 一)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故應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優先,子女(不論女兒有無出嫁)、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均屬直系血卑親屬;其次為父母(第二順位);再來為兄弟姊妹(第三順位);最後為祖父母(第四順位)。 可知依照我國法律,女性繼承和男性繼承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利,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義務。
聲請拋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3個月內聲請之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印鑑章。 提醒: (1) 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20歲以下)時: 1)除聲請人本人需提供資料外,需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若無特別約定,則含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3個月內聲請之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但若與未成年人聲請人同一戶籍,可僅提供一份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2) 若聲請人為胎兒,需提出為胎兒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載明生母姓名之診斷證明、懷孕手冊等。 3)7歲以上未成年人均需提供印鑑證明。 (2) 謄本等資料均可至戶政事務所聲請。 (3) 聲請狀具狀人欄需蓋用印鑑章,請將印鑑章攜帶到院。 5.繼承系統表。
拋棄繼承的聲請人須為有繼承權的人。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全部都死亡或拋棄繼承權時,才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據此,子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輩、孫輩、曾孫輩,以下類推)全部均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