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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8年2月28日 · 研訂票據交換所與金融業者間之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範本草案及金融業者與支票存款戶間之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範本草案」,就中央銀行以行政指導方式推行退票及拒絕往來新制與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有無不符函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意見。 經公平會審查結果,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九)公壹字第8913191-003號函復央行,認為尚無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虞,應不受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制規範。 二、將上述研訂之二約定書範本草案,就其內容與消費者保護法有無不符一節,函徵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意見。 經消保會審查會審查竣事、修正通過,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01457號函復央行。 三、將上述核定之二約定書範本函送票據交換所及各金融業者,輔導其配合辦理。

  2. 2009年10月26日 · 轉讓登記之辦理,可分為款券同步(Delivery versus Payment, DVP)移轉及無款(Free of Payment, FOP) 移轉兩種方式。. 若買賣雙方為同一清算銀行客戶,可自行選擇任一清算交割方式;若買賣雙方分屬不同清算銀 行客戶,除淨額結算交易、期貨實物交割,或非屬買賣不涉 ...

  3. 2016年11月8日 · 5、限制性移轉登記塗:即上述限制性移轉登記,如設定質權、公務保證、繳存準備登記。 6、附條件交易憑證之開立或註銷:指附條件交易成立時,限制證券商債券帳戶移轉之金額,並交付投資人附條件交易憑證;附條件交易到期時,依證券商之申請註銷憑證。

  4. 2008年2月28日 ·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查銀行牌告利率屬要約行為民眾依牌告利率辦理存款銀行不得拒絕另依據銀行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銀行收受存款係載明於銀行營業執照之營業範圍之一銀行依法不得拒收民眾如發生銀行拒收存款情事可逕向以下單位檢舉: ()中央銀行業務局電話02-23571360;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電話02-23571426。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銀行局,電話02-89689696。

  5. 中央銀行-中文版

  6. 2005年1月28日 · 首頁. 外匯資訊. 外匯通函彙編. 開放指定銀行辦理外匯信用違約交換及外匯信用違約選擇權業務 (自2011.3.14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2005-01-28.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 (02) 2357-1215. 傳真號碼: (02) 2357-1265. 承辦人:陳婉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40008918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法務室、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匯款科、國際金融業務科.

  7. 1. 憑辦文件: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票據或外幣現鈔及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後辦理;其中公司、有限合夥、行號部分,應查詢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之「公.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有關銀行辦理匯入匯款業務,應憑匯入匯款通知書外幣票據等辦理之規定,其規範意旨為銀行辦理匯入匯款時,應憑顧客之指示或交付司登記查詢」、「. 之文件(如通知限合夥登記查詢」、「商業登記查詢」確認公司、有限合夥、行號基本登記資料。 另結售為新臺幣且每筆結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 書、外幣票據等)辦理,考量銀行現行實務作業,顧客指示之方式或交付之文件多元,爰刪除相關規定,改由銀行外幣者,應依申報辦法及應注意事項辦. 依其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