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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8年2月28日 · 研訂票據交換所與金融業者間之辦理退票及拒絕往來相關事項約定書範本草案及金融業者與支票存款戶間之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範本草案」,就中央銀行以行政指導方式推行退票及拒絕往來新制與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有無不符函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意見。 經公平會審查結果,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九)公壹字第8913191-003號函復央行,認為尚無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虞,應不受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制規範。 二、將上述研訂之二約定書範本草案,就其內容與消費者保護法有無不符一節,函徵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意見。 經消保會審查會審查竣事、修正通過,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01457號函復央行。 三、將上述核定之二約定書範本函送票據交換所及各金融業者,輔導其配合辦理。

  2. 2009年10月26日 ·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一) 辦理債券登記是否應開立存款帳戶與債券帳戶? 因登錄債券係利用電腦轉帳,為辦理登錄債券有關登記、 款項交割與還本付息等事項,自然人及法人應向清算銀行開立債券帳戶及活期性存款帳戶,並由清算銀行發給存摺 。 如果已在清算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則只需開立債券帳戶 即可。 若以登錄債券辦理信託,受託人應向清算銀行另開立債券 信託帳戶及存款信託帳戶;若以登錄債券承作附條件交易 ,並選擇債券所有權不移轉,則投資人可不必在清算銀行 開立債券帳戶,詳後 如何以中央登錄債券承作附條件交易 。 (二) 標購公債或國庫券如何辦理交割? 1、購買登錄債券前(購買方式詳前述如何購買登錄債券),承購人須先在清算銀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與「登錄債券帳戶」。

  3. 2016年11月8日 · 5、限制性移轉登記塗:即上述限制性移轉登記,如設定質權、公務保證、繳存準備登記。 6、附條件交易憑證之開立或註銷:指附條件交易成立時,限制證券商債券帳戶移轉之金額,並交付投資人附條件交易憑證;附條件交易到期時,依證券商之申請註銷憑證。

  4. 中央銀行-中文版

  5. 2008年2月28日 ·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查銀行牌告利率屬要約行為民眾依牌告利率辦理存款銀行不得拒絕另依據銀行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銀行收受存款係載明於銀行營業執照之營業範圍之一銀行依法不得拒收民眾如發生銀行拒收存款情事可逕向以下單位檢舉: ()中央銀行業務局電話02-23571360;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電話02-23571426。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法之主管機關) 銀行局,電話02-89689696。

  6. 證券業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總機構備文,外國證券業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備文,向本行申請許可,並經核發許可函後,始得辦理。 證券業於開辦外匯業務後七日內,應將開辦日期函報本行備查。 證券業得申請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並由本行分別許可之;本行並得就同條項第十三款許可之業務,另訂其他應遵循事項。 非經本行許可之外匯業務,不得辦理之。 (外匯業務之申請書件)第六條. 證券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務時,應備文檢附下列書件:一、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 二、金管會核發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辦理該項業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董事會決議辦理該項業務議事錄或外國證券商總公司( 或區域總部)授權書。 四、法規遵循聲明書。

  7. 中央銀行-中文版-國庫收支與政府債券-國庫收支-中央銀行國庫局牌告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