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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六條規定:「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 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營業秘密」與「營業秘密權」不同已如前述,則此處之讓與到底是「營業秘密」之讓與,還是「營業秘密權」之讓與,應先釐清。 依本條之立法理由三、四所載:「三、本條第一項係參酌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營業秘密大哉問. 作者:章忠信. 2013.04.20.完成 2013.04.24.最後更新. 一、自行研發與其他公司相同之營業秘密,且並無證據證明該研發者有任何不法行為自該公司取得該營業秘密之可能,是否會構成侵害營業秘密權之行為? 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係在禁止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洩漏或使用他人營業秘密之行為,以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該法並未賦予營業秘密權人就其營業秘密享有專屬排他權,故營業秘密權人無權禁止他人自行研發出相同之營業秘密。 除非能證明他人之營業秘密係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洩漏或使用自己之營業秘密,否則並不能主張他人侵害營業秘密權。 二、離職員工僅憑其記憶使用原公司之營業秘密,但無任何證據顯示其有自原公司複製任何文件或檔案,則是否會構成侵害營業秘密權之行為?
著作權授權條件之分析. 作者:章忠信. 97.10.28.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授權利用契約之條款不一而足,並無一定格式,事實上亦無法以統一之格式,適用於千變萬化之商業活動,而應完全視雙方條件,依市場機制決定其約款。 關於著作利用之授權,主要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無論如何,透過版權頁的記載,查明誰是應該洽談的對象,是一個最簡單的方法。 找不到出版社,或者出版社已經關門了,直接找著作人或他的繼承人也是一種途徑。 從同一著作人在其他出版社所出版其他書上,也很容易與著作人聯繫上,找到想要利用的那本書的著作財產權人。 有時候,相關的著作權人團體或協會,也可能會有著作人的基本資料。 此外,網路發達的時代,也要充分應用網路蒐尋的好處,在任何蒐尋引擎上鍵入著作名稱或著作人的姓名,應該也不難找到一些蛛絲馬跡,包括著作人是誰、何時完成著作、曾經由那一個出版社或唱片公司發行等,運氣好的還可以找到住址或電子郵件聯絡信箱。
函釋. 一、前述函說明一稱:「本公司所發行之光碟影片分為直銷版及出租版,直銷版不得另做為營利使用;爾後發現有直銷中盤之盤商,販售直銷版予出租之營業場所,此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因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出租權耗盡」原則,亦即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不必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因此 貴公司上述函說明所稱之「直銷版」光碟影片,如係屬提供在市場上流通、買賣交易者,縱使光碟影片重製物上載有「禁止出租」限制文字,則購買該光碟影片之人〈包括消費者個人或出租業者等〉,基於本身物權之行使,自可依本法第六十條將所購得之光碟影片予以出租,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貴公司前述函與民法、著作權法規定不符,應予指正。
- 著作權筆記. 共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是否應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作者:章忠信. 938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首歌的著作財產權,若甲要將其三分之一的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丁,是否要經乙、丙同意? 著作權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 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著作財產權的專屬授權是著作財產的行使,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故若甲要將其三分之一的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丁,要經乙、丙同意。
情書著作權之爭議?. 1178 甲男寫一封情書給乙女,後來甲男後悔,要求乙女退還情書,乙女可否拒絕?. 若乙女以非營利方式,將情書公布於網路上,或於自己在網路上發表之文章中作部分轉述,是否構成侵害?. 甲男所寫情書之內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