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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

  2. 法規公告.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20. 內政部93.6.17台內營字第0930084615號令發布 內政部112.4.19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修正第14條之1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3.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23-04-19. 內政部93.6.17台內營字第0930084615號令發布 內政部112.4.19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修正第14條之1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 ...

  4. 第十一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縣 q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 擅自變更;其有變更時,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 第十二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後,原雜項使 用執照許可失其效力,應重新申請審查許可或恢復原狀。

  5. 2023年4月19日 ·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 等廣告。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第四條.

  6.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條文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7. 2023年4月19日 ·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 法規資訊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首頁. 法規資訊 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營建. 名 稱.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3年6月17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4945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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