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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集合住宅 是有多個住宅單元具有共同基地和共同空間或設備或共同持分土地產權公共設施的 建築物 [1] [2] [3] 。 符合條件的 公寓 、 公寓大廈 、透天厝、透天獨棟、 別墅 社區、住宅大廈及住商大樓等皆可屬之。 在台灣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中國大陸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4] 進行管理。 集合住宅最早可以追溯到 古羅馬 時期中下階層 羅馬人 所居住的貧民住宅—— 因蘇拉 (insula)。 中國代表性建築有 福建土樓 [5] 。 最早的 公營住宅 是 倫敦郡 議會所規劃的Boundary Estate [6] 。 在 台灣 、 香港 、 澳門 、 新加坡 等 人口密度 高的地方,以及各國 都市 區經常可以看到各種集合住宅。

  2. 臺灣正體. 平均地權 是 中華民國 國父 孫中山 所倡 三民主義 中「民生主義」的重要思想:由 國家 規定 土地法 、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和地價稅法,地主估價他所有的土地的價格,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 稅 ,並於必要時依所報價收買該幅土地;同時,自報價後土地所增加的價值歸諸公有( 漲價歸公 )。 平均地權旨在調和 自由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私有制度及 社會主義 經濟制度所採行的土地公有制度,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數人的身上。 土地所有權兩級,國家擁有上級所有權,人民擁有下級所有權,且無論是政府或是人民都沒有絕對之土地所有權 [1] 。 據孫文所言,平均地權之起源可回溯至中國 周代 的 井田制度 ,並表示「平均田權者,即井田之遺意也。

  3.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地上權 (英語對應詞: Surface Rights 或 Superficies ),在 法學 上來說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營造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取得的 用益物權 。 地上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直接與土地 所有權 人的設定行為,取得「地上權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定地上權」關係,是指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僅以地上建築、或同時將房地設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償債務而遭拍賣,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人不同人的時候,法律規定使建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享有地上權。 特徵 [ 編輯] 大致上說來,因為土地所有權人的不同,地上權建物的所有期限亦不同而分為兩種。

  4. 不動產所有權 是指, 所有權 人依法對自己的享有的不動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中華民國民法為例從狹義上來說為中華民國民法第三編物權編第二章所有權第二節不動產物權的章節名該章節中規範了土地暨建築物所有權的範圍以及相鄰土地的各個所有人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所謂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 [1] 。 從廣義上來說,不動產所有權是由兩個不同的法律專有名詞,一是 不動產 ,二是 所有權 所組成。 簡單來講就是闡述不動產所有權的意義內容與種類。 狹義的不動產所有權 [ 編輯] 土地所有權的範圍 [ 編輯] 土地所有權的範圍,可以用「縱」與「橫」的角度觀察。 從橫的角度言,土地雖綿亙無垠,但卻可以用人為方法,劃分疆界,不難確定。

  5. 不動產開發 或 房地產開發 (英語: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or property development )是一個 業務流程 ,涵蓋範圍包括 整建 和 轉租 現有 建築物 ,購買原始土地以及向他人出售 已開發土地 (英语:developed land) 或地塊。 不動產開發商 是協調所有這些活動的人和公司,將想法從圖紙變成 財產 。 [1] 開發商通過這個業務流程,以增加土地或房地產的價值,並從開發中獲取利潤,這是不動產開發的主要目標之一;不僅於此,將不動產開發至其 最高最佳使用 (英语:Highest and best use) 價值,才是不動產開發過程的基礎概念。

  6. 學術界認為土地財政是指地方政府依靠經營土地所獲得的財政收入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與土地有關的政府的非稅收入如土地租金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

  7. 臺灣 [ 編輯] 不動產的法律定義還有:. 《民法》第66條: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 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築物。.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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