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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2. 更新日期:112-04-19. 應納印花稅憑證採用實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時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依法銷花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所謂依法銷花指納稅人應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 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 但稅票連綴無從 ...

  3. 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不論實際發生多少金額,一律都以138萬元計算(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123萬元),不須要附證明文件,但假如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或是外國人,那麼只有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喪葬費才可以扣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

  4. 更新日期:110-10-06. 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的喪葬費,屬於死亡員工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5. 參、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 更新日期:107-02-06. 遺產及贈與稅法近年內有多次修正,其中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皆已大幅提高,納稅義務人若能合法運用,提高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扣除額等遺產稅之減項,自可節省可觀之稅負。. 更多相關資訊. 壹、遺產稅簡介 ...

  6. 遺產土地如被違章占用,使得價值明顯降低,繼承人在申報的時候,應該提示有關主管機關(如警察或工務機關) 出具經違章占用的證明、違章占用的房屋門牌號碼、占用面積、占用人姓名、住址等,必要時繼承人應申請地政機關鑑界,稽徵機關在派員實地勘查後,依實際狀況認定核減遺產價值 ...

  7. 1.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佔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之6月30日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2.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之所得,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依公式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綜合所得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 (財政部75.1.11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 (財政部108.8.23台財稅字第10800574710號令) 11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