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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電話:(02)2191-0189. 回上方.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 ...

  2.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對及簽署;執行其他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記錄。. 前項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 9 條. 專科護理師 ...

  3. 第 20 條. 訓練醫院之認定、專科護理師之甄審、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認定及證書更新申請,其審查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 2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以前已具備專科護理師甄審資格者,得依該日期以前之規定 ...

  4. 第 1 條. 中華民國人民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得充護理人員。.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護理人員,指護理師及護士。. 第 3 條. 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者,得請領護理人員 ...

  5. 第 12 條. 本標準未訂定設置基準之醫療機構,其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12-1 條. 第三條醫院及第五條精神醫院,應依住院病人人數,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其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配置比例(以下簡稱護病比),按每護產人員照護之病人人數 ...

  6.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醫師於接受專科醫師訓練前,應先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所定醫師第二階段考試(以下稱第二階段考試),並完成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 ...

  7. 第 13 條.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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