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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2.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排水管理辦法.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

  3. 排水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1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4. 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路堤防護岸連通之滯洪池或蓄洪池抽水站閘門及其他排水設施等。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

  5. 排水管理辦法 對照表(112.12.07).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1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經濟部經水利字第 091046312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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