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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 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 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

  2.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 ...

  3. 11 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 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

  4. 11 . 管理機關應就區域排水系統之各級排水設施調查分類統一編號,並分年逐期建立下列資料,指定專人保管;如有變更者,應適時校正更新: 一、區域排水系統位置圖。 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地籍圖。 三、區域排水現況調查表。 四、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閘門操作規定。 五、區段、抽水站、滯洪池、蓄洪池及閘門管理員名冊。 六、地籍清冊。 七、巡防管理檢查表。 八、養護歲修紀錄表。 九、妨害水利處理紀錄簿。 十、災害處理紀錄簿。 第 12 條. (刪除) 第 13 條. (刪除)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刪除)

  5. 11 .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計畫書之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申請之目的、依據。 二、申請相關土地座落地點。 三、影響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維護者,其應變措施。 四、涉及工程者,其工程設計圖說。 五、涉及搭排者,其排放水量、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書。 六、現場照片。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6.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 ...

  7. 條號查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半型之逗點 ", " 以區隔條號。. 半型之減號 " - " 表示連續之條號區間。. 半型之句點 ". " 表示有" 之 " 的條號。. 範例1:查詢第 1、11、12、13、35。. 範例2:查詢第 100-1或第100條之1。. 歡迎 ...

  1. 排水管理辦法第11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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