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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 ...

  2.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 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 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3.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附檔: 附表一灌溉水質基準值之管制項目.ODT. 附表二灌溉水質基準值之品質項目.ODT.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4.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5. 排水管理辦法. 1.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30 日經濟部(88)經水字第 8846161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 88 年 7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經濟部經水利字第 091046312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1 日經濟部經水 ...

  6. 河川管理辦法 水利行政組 12 排水 管理辦法 水利行政組 13 河川區域私有土地容積移轉換算公式 土地管理組 14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河川海岸組 法規命令名稱 主辦單位 ...

  7.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2046106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 (原名稱:臺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50460125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0 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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