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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排水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2.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 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 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3. 本辦法所稱排水管理指有關區域排水之下列事項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治理計畫之規劃設計及施工區域排水設施基本資料之建立管理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劃定及變更區域排水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事項。 五、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申請使用案件之許可、廢止及撤銷。

  4. 排水管理辦法 總說明112.12.07).pdf 排水管理辦法 對照表(112.12.07).pdf

  5. 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期間歷經二次修正,為因應極端氣候日益嚴峻,推動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相關條文檢討增修刻不容緩關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之土地開發利用案,於享有土地開發利益之同時,應另負起舒緩開發所增加逕流量之責任。 爰增訂應提送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明確規範其應受審查之項目及程序等,以作為土地利用計畫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土地所有權人及各區域排水管理機關辦理之依據。 另因應區域排水管理實務上需求及部份適用疑義等,爰修正現行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修其他排水之管理權責(修正條文第二條,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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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指區域排水設施及為防汛、搶險所施設之通路或維護管理需要範圍內之土地。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由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揭示及 ...

  8. 排水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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