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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不過自 生物特徵護照 (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

    • 1919年9月(第1版), 1995年1月(可機讀護照), 2008年9月29日(第1代晶片護照), 2017年12月(第2代晶片護照), 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灣辨識度的新版護照)
    • 護照
  2. 2005年10月12日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不過自 生物特徵護照 (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05年10月12日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 歷史
    • 外部連結

    起源

    1931年(民國20年)12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頒佈《戶籍法》,規定要開展戶籍登記和戶口調查,用以掌握各地人口分佈情況。 1939年(民國28年),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役證施行辦法》,規定適齡服兵役男子必須辦理「國民兵役證」,這應該是中華民國實行身分證制度的雛形;1941年(民國30年),為進一步加強對壯丁的管理、便於戶口調查,國民政府頒佈《國民兵身分證暫行條例》,規定凡年滿18歲至45歲的役齡男子(必要時可前後各延伸5年,即13歲至50歲),必須領取國民兵身分證。 1946年,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戶籍法》,第十一條明確提出「已辦戶籍登記之地方,得製發國民身分證,或經內政部核准以戶籍謄本代之」;同年6月,行政院頒佈了《戶籍法施行細則》,對國民身分證的有關事項做出了具體規定;同年10月,依據內政部公布的《國民身分證實施暨公務員首先領證辦法》,中央及省級公務員率先領取國民身分證。 1. 重慶市的國民身分證 2. 1949年9月30日,廣州市發出的國民身分證

    臺灣地區

    臺灣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為方便管理臺灣人,將人頭編碼,並配發證件。曾有檜木製成的證件,可能是身分地位較高之人才有。 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類似良民證的臺灣身分證取消。 1949年,臺灣省政府避免中國共產黨滲透臺灣,宣佈臺灣省戒嚴令後,立刻進行戶口普查,並正式換發身分證。因為臺灣日據時期遺留戶政資料完整,換發迅速。同年12月24日,大批外省人開始以各地良民證與居留證,換發標明「外省」字樣的身分證。抵臺人員換發臺灣身分證較臺籍人士困難,不僅須申報表和一張保證書,也須找兩家店號作保。外省籍人士若無身分證,遭中華民國憲、軍、警盤問,可能被迫入伍服兵役,成為補充兵員。

    中華民國 內政部戶政司 全球資訊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格式專案」修正計劃(核定本)(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19年10月
    修正外來人口統一證號格式專案執行計畫(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5. 一是進一步簡化大陸居民申請赴台灣的手續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申請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入台許可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前往台灣簽注二是放寬簽發多次出入境簽注的範圍和有效期限大陸居民申請前往台灣公安機關最長可為其簽發3年有效多次往來台灣簽注三是大陸居民在台灣期間取得台灣居民身份證件的可自願選擇放棄大陸居民身份四是取消大陸居民憑有效簽注返回大陸限制。 [5] 2016年2月1日起, 國台辦 實行「陸客中轉」試點政策。 從 重慶 、 南昌 或者 昆明 出發經台灣轉機前往其他地區的旅客無需申領此證,只需持有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和目的國入境文件即可從機場出境。 2016年12月15日,公安部決定啟用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或稱卡式大通證)。

  6. 有戶籍國民可以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而無戶籍國民只能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這兩類國民都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護照。 成年無戶籍國民要成爲有戶籍國民並有資格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必須在臺灣地區居住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會先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 目前對於直系親屬中有有戶籍國民(如中華民國海外國民)的無戶籍國民,以及已歸化爲中華民國國民的外國人,這段時間是連續1年,2年內每年270日,或5年內每年183日。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 [ 編輯]

  7. 2024年4月1日 · 護照 是一個 國家 或 地區 的 政府 發放給本國 公民 或 國民 的一種 旅行 證件 ,用於證明持有人的 身分 與 國籍 ,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 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 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 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 照片 、 簽名 、 出生日期 、 國籍 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 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 生物識別 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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