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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支付命令相關修法草案已通過初審修法後將不再具確定判決效力。 何謂「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 」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督促程序,是一種讓債權人可透過法院快速實現其金錢或可代替物債權或有價證券債權的制度。 簡單講債權人只要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法院命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並在狀上說明其債權債務之緣由法院收到聲請後不經開庭書面審理認為有理由就會核發支付命令。 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如果否認該筆債務存在,就必須在20日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作「聲明異議」的動作,否則支付命令就會產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成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就可以到執行處聲請終局的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若不知支付命令聲請狀如何撰擬,亦可委由律師等專業人員來完成。 現行「支付命令」的弊端?

  2. 民國104年6月修正前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104年6月修正後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換言之支付命令不再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了但得為執行名義仍然可以以之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本次修正背景乃因社會上已有不法之徒利用支付命令的強大效力趁被聲請人 (按即債務人)不諳法律,疏忽未於法定20日不變期間提出異議,便取得與確定判決同樣效力之支付命令,而得查封拍賣被聲請人名下資產,至被聲請人事後發覺只能扼腕而無救濟管道。 修正理由表示:參酌德國及日本之督促程序制度,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支付命令僅為得據以聲請假執行裁定,仍不具有既判力。

  3. 2015年6月16日 · 確定支付命令後僅具執行力不再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只要債務人主張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出支付命令確認之訴得提供相當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至於現在聲請中已確定的支付命令在三讀通過條文公告施行前尚未確定者將依新法規定不再具有等同判決力已確定者債務人可在2年內證明債權人所提之證物為變造或偽造或提出較有利於己的證物向法院提出再審若債務人為未成年人則可於成年後2年內提出。 不過已經清償之債務,不適用再審程序。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網友回應. 原便於債權人迅速實現債權、免受訴訟程序的「支付命令」,已漸淪為詐騙工具,不少無辜民眾受害,傾家蕩產。

  4. 2021年6月13日 · 支付命令於104年修法後僅有執行力」,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所以不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例如支付命令之債權為承攬報酬商品貨款等2年短期時效之權利在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後重行起算的時效仍為2年並不是5年甚至像支票追索權僅有1年所以債權人須留意其時效以免超過時效而遭債務人拒絕給付。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應於幾年內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證?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 contact us 聯絡我們. 民法第137條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5. 支付命令的效力.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小叮嚀 . 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終極叮嚀.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發布日期 : 108-09-21. 更新日期 : 108-10-18.

  6. 2015年6月15日 · 新修條文規定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有確定判決效力並強化聲請人的釋明義務要求債權人應至少能提出簡單的證明法院才能核發支付命令

  7. 第521 條關於確定支付命令」(即20天都沒聲明異議)的效力作了很大的修正現在確定支付命令只是得為執行名義」,而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即使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事後也能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四)「修法前」確定的支付命令,放寬救濟管道: 1.支付命令於104年7月1日修法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債務人有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之情形」,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之特別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2.依前述提起再審之訴者,應於104年7月1日後二年內為之 (也就是106年7月1日前都能救濟),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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