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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其中最重要的是第3項,經「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如果原本權利之時效不足5年,則時效會重行起算為5年,意即有增長原權利時效的效果。 支付命令並無確定判決之效力,原權利為短期時效者,重行起算仍適用原短期時效 支付命令於104年修法後,僅有「執行力」,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所以不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
      www.lawyerli.tw/l/支付命令確定後,重行起算時效是幾年?/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1年6月13日 ·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其中最重要的是第3項確定判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如果原本權利之時效不足5年則時效會重行起算為5年意即有增長原權利時效的效果支付命令並無確定判決之效力原權利為短期時效者重行起算仍適用原短期時效. 支付命令於104年修法後,僅有「執行力」,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所以不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規定。 例如支付命令之債權為承攬報酬、商品貨款等2年短期時效之權利,在取得確定支付命令後,重行起算的時效仍為2年,並不是5年,甚至像支票追索權僅有1年,所以債權人須留意其時效,以免超過時效而遭債務人拒絕給付。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

    • 現行「支付命令」的弊端?
    • 收到支付命令該怎麼辦?
    • 支付命令終於「進廠維修」了
    • 以下整理出修正草案較為重要的部分如下
    • 修法評析-讓「督促程序」名實相符

    現行法下的支付命令,最主要的問題點,就在於法院依法對於支付命令的核發「審查很寬鬆」(只要債權人說明其債權,法院認為合理,基本上就會核發),但只要收到支付命令的人(有時候根本不是債務人,或雖是債務人但沒欠那麼多)沒有在20日內聲明異議,那麼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如同確定判決,「效力十分強大」,而且事後的救濟管道非常嚴峻(只能聲請再審)。 或許對多數正當的債權人而言,現行法下的支付命令提供了一個快速終局實現其債權的管道,但事實上,這樣的制度設計,被不肖份子甚至詐騙集團所利用,早已時有所聞。不肖份子會利用法院「審查寬鬆」這點,而懷著「亂槍打鳥」的心態,鎖定目標後,聲請法院對他們發支付命令,賭他們「不會去聲明異議」,而事實上,也確實已經讓不少民眾(有時候根本不是債務人)或因以為是假公文、或因不知道要聲明...

    這裡分成幾個重點來講: 1. 先分辨「支付命令」的真偽: 收到法院文件,不確定真偽時,請「上網或打104」(切勿輕易按照文件上記載的電話回撥)查詢文件上所載發文法院的電話,打電話過去詢問,法院都會有免費諮詢的服務員可供詢問,只要向他們提供文件上所載文號,就能確定是否真的有分案在法院。 2. 若向法院詢問後,確認是收到「偽造的假支付命令」: 此時可以撥打165國民反詐騙專線舉發,或向檢察、警察機關對作出這份假支付命令的人,提出偽造公文書、詐欺等告訴。 3. 若向法院詢問後,確認是收到「真的支付命令」: 如果收到「真的支付命令」,本文在此特別呼籲,無論你是否真的負擔支付命令上所述的債務,請一律盡速在收到後的20天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作「聲明異議」的動作,以阻其確定!只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

    為解決支付命令亂象,民間司改會於去年年底提出《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521條暨《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4-4條、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並由立委提案連署,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此部分已於前日(5月25號)初審通過,即將送進立院進行三讀。

    (一) 修正後,確定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降為只有執行力,而無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既判力。 (VS現行法下,確定的支付命力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效力) (二) 增訂債務人事後得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並於提起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VS現行法下,對於確定的支付命令,只能再審,其要件困難,且原則上不因提起再審而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三) 增訂新法二年過渡期間,對於舊法時期所確定之支付命令,民眾得自新法實施起二年內,依「1.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2.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據者、4.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或違法者」等特殊法定事由聲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上所謂「督促程序」,顧名思義,其目的就是要督促債務人盡速履行其關於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有價證券的給付義務。對債權人而言,透過督促程序催討債務,可省去許多舉證責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對債務人而言,如果不願服從支付命令的督促,法律也同時賦予其不必附理由的「聲明異議」權,可讓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雙方回歸訴訟解決紛爭,所以,督促程序還是有其存在實益。然而現行法下支付命令的核發審查寬鬆,但效力卻無比強大,這樣的設定,其實早已溢出「督促程序」該有的一個「督促」效力了。 從而,在民間團體與民間司改會等的推動下,修正草案業經審核完畢,即將送往三讀,未來修法後,確定支付命令的效力降為「執行力」,並賦予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的人有更多的救濟管道,保留了督促程序的訴訟經濟之效,同時保障受支付命令者的權益,讓...

  3. 2016年12月20日 · 104年修法前支付命令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故如是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因強制執行中斷時效不滿5年之請求權(例如:支票請求權是1年),則延長為5年只要每5年換發一次債權憑證即可阻止時效完成惟需注意修法後支付命令 不再具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低於5年時效之請求權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則不再生延長時效為5年之效果。 小結:如果以 支票取得支付命令 為執行名義,債務人無可供執行財產,債權人應於1 年 時效期限內,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中斷時效,保障債權。 另 本票裁定亦不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如以 本票裁定 為執行名義,則須留意3 年 時效。 撰文:吳律師. 文章標籤. 支付命令確定判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債權憑證查無債務人財產債權憑證換法時效中斷票款請求權票據債權票據請求. 全站熱搜.

  4. 民國104年6月修正前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104年6月修正後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換言之支付命令不再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了但得為執行名義仍然可以以之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本次修正背景乃因社會上已有不法之徒利用支付命令的強大效力趁被聲請人 (按即債務人)不諳法律,疏忽未於法定20日不變期間提出異議,便取得與確定判決同樣效力之支付命令,而得查封拍賣被聲請人名下資產,至被聲請人事後發覺只能扼腕而無救濟管道。 修正理由表示:參酌德國及日本之督促程序制度,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支付命令僅為得據以聲請假執行裁定,仍不具有既判力。

  5. 支付命令的效力.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小叮嚀 . 對支付命令異議,不必陳述任何理由,只要將不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向法院提出即可。 終極叮嚀.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發布日期 : 108-09-21. 更新日期 : 108-10-18.

  6. 第521 條關於確定支付命令」(即20天都沒聲明異議)的效力作了很大的修正現在確定支付命令只是得為執行名義」,而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即使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事後也能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修法前確定的支付命令放寬救濟管道: 1.支付命令於104年7月1日修法前確定者,債務人仍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以「債務人有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之情形」,或「債務人提出可受較有利益裁判之證物」之特別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2.依前述提起再審之訴者,應於104年7月1日後二年內為之 (也就是106年7月1日前都能救濟),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限制。

  7. 修法前由於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故支票債權人在第一次執行無果而取得債權憑證後只需要每隔5年內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便可以讓支票債權的時效重新起算而不會超過時效期間但修法後支付命令既然已經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則原本之1年之支票債權時效重行起算也只有1年亦即債權人必須在每次取得債權憑證後1年內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否則即會超出可請求之期限。 第二個案例中,法院在105年6月1日核發債權憑證,甲在106年7月1日才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乙之財產,距債權憑證核發日已經超過1年,時效已經完成,乙可抗辯甲之支票債權已因消滅時效完成而不得再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