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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公家機關選擇採用約聘人員制度針對短期雇用來節省政府成本相對來說工作穩定性也相當的差只能當作畢業生就業人士短期的方案。 [13]

  2. 交通助理員是指除了交通警察以外,被任命用於取締交通違規之非正規公務員。此種制度存在於德國、台灣、日本(稱為:駐車監視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英國(稱為:交通督導員(英文:Traffic Warden))。 在日本,交通助理員是由民間公司聘用,警察局把取締違停的工作外包給民間公司。

  3. 市府約聘人員裁員事件 [編輯] 2015年2月26日,新竹市政府啟動約聘僱人事汰弱留強機制,不少市府約聘人員即刻收到「汰弱留強」的解僱公文,市府表示這次解僱只占市府及所屬機關約聘人員264人中的65人,只佔2成5,並宣稱此舉是裁撤冗員。

  4. 其他人也問了

  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目录. 序言. 沿革. 歷任首長. 組織.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簡稱 人事行政總處 ),是主管 中華民國政府 人力規劃進用訓練考核待遇福利等統籌 行政院 所屬人事人員管理事項工作的 中央二級行政機關 ,以及負責公佈全國各縣市 氣候 異常期間的上班上課情況;並以人事行政總處為中心,在全臺所有公務機關設立人事處或人事室。 沿革. 1966年3月22日, 總統令 ,修正公布《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第五條規定「 總統 為適應 動員戡亂 需要,得調整中央政府之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

  6. 國道收費員是一年一聘 約聘人員2006年開始每年合約都會強調全面電子收費後就沒有這份工作 [2] [3] 。 對於電子收費後多名收費員的轉置問題,遠通電收曾在2005年針對當時的精簡人力提出五大承諾 [4] ,包括工作權、薪資、褔利、工作地點等保障與轉職補償。 [1] 工作權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之日起5年內保障其工作權。 薪資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至 遠東集團 之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低於轉職前1年之年薪(本薪加工作獎金)為原則。 褔利保障:提供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褔利為原則。 工作地點保障:在現有工作場地之條件下,以不更動工作地區為原則。

  7. 人員構成 [編輯] 依現行《行政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政務委員人數為7至9人,政務委員可兼任《行政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委員長 [3] ,但《 國家發展委員會 組織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組織法》直接規定主任委員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8. 香港公務員,是香港開埠後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時期,與香港政府整體處於常規僱傭關係的僱員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外判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分別載於《英皇制誥》、《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