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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第 3 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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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 ...

    • 沿革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

  2. 最新消息. 行政院訂定之112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臺教人 (四)字第1120126002號函轉行政院112年12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辦理。 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按前開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如下: (一) 依月支薪俸及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之合計數發給主管人員112年12月支主管職務加給含兼任主管及代理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發給。

  3. 一百十二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行政院112 年12 月18 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2162號函訂定. 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 一) 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 ( 二) 年度中退休(伍、職)、資遣、死亡人員。 三、發給基準如下: ( 一) 支領一般公務機關待遇人員,其發給數額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特任以上人員以月俸及公費(或政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立法委員比照支給)。 2、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及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人員,以月支薪俸、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發給。

  4. 其他人也問了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 臺教人 (四)字第1090048465B號 令
    • 本辦法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二、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
    •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 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5.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為使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相關事項有明確規範,爰訂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本辦法之訂定依據。 (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第二條) 三、教師獎金類別、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之規定。 (第三條) 四、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不得重複領取及繳回或命其返還重複領取獎金之規定。 (第四條) 五、各主管機關應主動檢討獎金類別或數額。 (第五條) 六、各主管機關擬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獎金發給內容者,應檢具之資料及程序。

  6. 依教師法規定予以停聘之教師,其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 )依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予以終局停聘生效(包括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後生效),停聘期間各年度均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依教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予以當然暫時停聘,於停聘事由消滅後,並回復聘任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 年功)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 三)依教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六項予以停聘,停聘事由消滅後,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且補薪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年功)薪部分,全額發給;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7. 2021年12月3日 · 國防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由國防部自行參酌訂定。 ()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在職人員至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依前二款所定基準,發給一點五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二月一日以後各月份到職人員,如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以及十二月份到職且當月未離職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並均以十二月份所支待遇基準為計算基準。 年度中退休(伍、職)人員(含支領一次退休金、退職給與、退伍金人員、支領月退休給與人員及服義務役、替代役退伍人員)及資遣、死亡人員,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依在職最後一個月所支待遇基準計支,由原服務單位辦理(例如一月份退休人員,按一月份所支待遇基準乘以十二分之一發給,餘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