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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即為通稱的考績獎金若能符合相關條件(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除新學年度即可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亦可獲1至2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 計算方式如下,月薪對照表如圖1:[(本薪)+(各式加給)](若已達年功薪最高級給予2倍) [(本薪)+(學術加給)+(主管加給)+(導師加給)+(特教加給)]x (1 or 2) ※注意事項※. 本薪與學術研究加給以8月1號晉升後數額計算。 主管加給、導師加給與特教加給以8月1號晉升前,實 際就職狀況計算。 以上計算方式為通則,若有特殊情況需詳閱「公立高級 中等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另行計算之。 貳、年終工作獎金(年終獎金)

  2. 2021年8月20日 · 依照教師待遇條例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 規定具備大學學歷的正式教師起敘薪級為第29級月支金額為22,435元以下均指新臺幣),學術研究加給為20,700元若擔任導師工作則有每月導師加給3,000元獎金的部分分為考核獎金和年終獎金通過考核者支給月薪總額1個月的考核獎金 [13] 。 而公務員年終獎金為一個半月教師也不例外但有趣的是其實公務員發給年終獎金並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但每年行政院都會發布該年度的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 [14] ,一個半月也成了多年來所依循的傳統。 (二)代理教師.

  3.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本辦法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一、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 ...

  4. ()一百十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二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四日者,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一百十學年度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記過達一次或累積曠課曠職達三日者,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一百十學年度受申誡之懲戒處分判決確定者,發給四分之三數額依教師法規定予以停聘之教師,其年終工作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依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予以終局停聘生效(包括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以後生效),停聘期間各年度均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 二)依教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予以當然暫時停聘,於停聘事由消滅後,並回復聘任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之本( 年功)薪、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部分,均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5.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 第 5 條. 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6 條.

  6.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 師。 第 三 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 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7.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 累計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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