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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為落實教師法第九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應以公平公正公開. 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 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 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 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

    •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 ...

    • 友善列印

      十三、為提升教師甄選作業成效,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屬學校 ...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3.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專業自主,並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各校教師職務出缺,應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核計類科及名額,經校長核定後,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局之規定可保留名額外,其餘缺額應依規定及附表一甄選作業流程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與專任教師甄選同時辦理,分別錄取。 三、各校辦理教師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得成立甄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組織成員包含教師會、教評會、家長會、教師及行政人員等,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分工及運作方式由各校教評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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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 年12 月31日 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B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2 年2 月3日 臺教授國字第1120003545A號令修正. 為落實教師法第九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應以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教師職務出缺,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機關規定可保留名額外, 其餘缺額應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代理代課教師必要時得併專任教師甄選辦理。

  6. 教育部受託辦理112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 公開分發作業要點. 教育部為辦理112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公開分發作業,特訂定本要點公開分發作業時間及地點: (一)報到時間: 、上午場次:112 年6 月27 日(星期二)上午30分止。 、下午場次:112 年6 月27 日(星期二)下午. 9 時00 分起至9 時. 時30 分起至2 時00分止。 ※ 各科別分發順序訂於112 年6 月17 日( 星期六)公告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教育部受託辦理112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甄選網站。 (二)報到地點及聯絡電話: 、報到地點:國立彰化高商學生活動中心(彰化縣彰化市南郭路一段326號)。 、聯絡電話:(04)728-2289。

  7. 2022年1月28日 ·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25901號函修正,自函頒日生效.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以下簡稱各校專業自主並公平公正公開辦理教師甄選作.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各校教師職務出缺應由教務處會同相關單位衡酌學校校務會議通. 過之校務發展計畫、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當學年度課程計畫及學校. 發展特色、教師授課專長、學生學習需求及未來減班超額情形,盤點. 學校教師師資結構及教師教學節數,核計類科及名額,經校長核定後. ,除依規定分發、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

  8. 簡章之附則應含: (1)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如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放棄原縣市()分發,並於當年八月十日前向原師資培育大學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為兼顧應試者於申辦教師證書期間報名教師甄選之需要,對當年度實習教師,應檢附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當年八月底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始得同意報名。 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因服法定役無法報到者,應保留錄取資格。 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法律責任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健康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檢查),且應包含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之健康檢查項目;如未繳交者,註銷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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