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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 ),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善盡管理責任,提. 供消費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游泳池:指業者 ...

  2. 教育部體育署 Sports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搜尋 Search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長信箱 ... 附件下載 法規內容-游泳池管理規範.pdf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列印 返回上頁 2025雙北世界壯年運動會官方網站 關於體育署 體育署 ...

  3.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設(三)字第1120037480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運動設施. 立法理由:. 游泳池管理規範 立法理由.txt. 1081219勘誤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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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年1月18日 · 各行業或機構應依本規範,其主管機關類別如下: (一)體育主管機關:主管游泳池管理規範之研修及業者經營輔導等 相關事項。. (二)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附設 游泳池。. (三)文化主管機關:主管文化類博物館、展覽場 ...

  6. 為建置安全的運動環境,提升消費安全及回應游泳池業者之營運需求,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已於108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訂各場域附設的游泳池主管機關為各場域的主管機關,例如飯店附設游泳池主管機關為觀光旅遊單位等。 二、修訂游泳池及各水池總面積應配置救生員的人數。 三、游泳池業者有淡旺季或設備整修等相關考量時,恐有部分水池未開放的情形,為增加業者的經營彈性,增訂游泳池業者如能於部分未開放的水池,設置超過120公分高的隔牆或柵欄 (鏤空處不得大於10公分),則可扣除該水池之面積來計算配置救生員的人數。

  7.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為輔導公私立游泳池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善盡管理責任,提供消費安全,確實保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規範。 二、(刪除) 三、本規範所稱游泳池,指業者用以提供游泳運動為經營使用目的而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封閉型運動場地。 無論其名稱是否使用游泳池或其他型態附設者均屬之。 非屬營業性質之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其管理得準用本規範。 前項水道或水池而非以提供游泳運動為經營使用目的或未具備游泳池功能之各該水域設施者,另依其他各該主管機關規定管理之。 四、游泳池經營,應依規定辦理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 但非營業性公共游泳池或學校游泳池,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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