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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委會指出,96年農業統計年報斃死豬數量雖達246萬頭,但死亡豬隻約85%係為30公斤以下之初生仔豬,無流用價值。 農委會為防範有利用價值之斃死豬被流用,已全面開辦豬隻死亡保險,並針對養豬場斃死豬處理設施與紀錄加強查核,斃死豬非法流用相關案件已由94年發生16件降至97年發生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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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豬隻於出生生長至上市屠宰的過程中可能因飼養管理營養性等管理不當或一般傳染性疾病運輸緊迫等因素而造成死亡統稱為斃死豬」。 養豬場產生的斃死豬係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依法應由養豬業者自行於場內掩埋焚化否則應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業者代為處理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及畜牧法第五條規定)。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目前農委會針對斃死豬的處理,以委託化製場化製做為肉骨粉或肥料使用為原則;又有鑒於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影響層面甚廣,經農委會於94年2月16日行政院第2927次院會提報「斃死豬非法流用防範措施」,奉 院長裁示: 「准予備查」。

  3. 復以國內邇來爆發多起大量斃死豬肉長期流入市場之事件影響消費者食肉衛生安全至鉅監察委員經調卷約詢實地履勘養豬場及化製場諮詢專家學者後發現計有下述八大違失農委會之源頭管控機制形同虛設96年竟有三分之二斃死豬未送交化製場妥為化製其中更有高達10萬頭易遭非法流用斃死豬之流向不明且焚化掩埋數量之統計闕如難以核算勾稽顯有疏失。 (一) 依據農業統計年報估算,96年斃死豬約246萬頭,然而防檢局彙計送化製場化製豬隻頭數卻僅約82萬頭,亦即有高達164萬頭(占總數三分之二)斃死豬未送交化製場妥善處理。 若以96年度易遭非法流用豬隻之大豬及中豬死亡頭數共約37萬頭,扣除已送化製場化製豬隻27萬頭,仍有高達10萬頭《亦即274頭/天》易遭非法流用斃死豬之流向不明。

  4. 防檢局指出除加強斃死豬非法流用查察外農委會另開辦豬隻死亡保險」,只要40公斤以上豬隻死亡則予以理賠使養豬戶不會將斃死豬非法流用另經各部會檢警調機關暨協同各縣市政府嚴厲查察下一旦查獲違法案檢察官均依廢棄物清理法求處重

  5. 由於近年來傳出斃死豬未合法處理再利用而流入市面的非法行為造成民眾對食品安全的疑慮環保署比照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管制方法公告要求斃死豬清運車輛自95年6月起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目前已有125輛清運車輛完成裝機接受監控環保署同時也開發即時監控勾稽功能每日比對申報聯單及行車軌跡計算出可疑車輛名單包括未進入合法斃死豬化製場於可疑地點停留過久GPS行車軌跡缺漏等作為環保稽查人員優先跟監稽查的對象。 95年8至10月稽查斃死豬清運車輛及畜牧場共計125件,處分件數為79件,處分率為63%。 環保署說,經統計合法化製場的申報營運紀錄,95年10月至11月斃死豬進合法化製場處理的重量為8,622公噸。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年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執行成果報告會議議程. 壹、 會議日期:108 年2 月22 日(星期五)下午2時 貳、 會議地點:本會1011 會議室(10 樓) 參、 主 持 人:黃副主任委員金城肆、 主持人及上級長官致詞: 伍、 報告事項: 案由一、有關107 年2 月6 日召開107年「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執行成果報告會議紀錄乙案,報請公鑒。 說 明:上開會議紀錄暨本措施106 年1 月至12月辦理情形彙整表 (附件1 )業於107 年2 月14 日以農防字第1071504951號 函送各主、協辦機關及各執行機關在案。 決 定:案由二、各主、協辦機關107 年1 月至12月執行本措施辦理情形乙案,報請公鑒。

  7. 為防範斃死豬非法流用維護消費者食肉安全各部會及縣市政府依據行政院98年核定之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之具體防範措施積極辦理近年來已收到遏阻不法的成效自104年到105年9月止國內未曾發生過斃死豬非法流用案件各機關執行具體防範措施之分工合作. 農委會指出經落實辦理上開防範措施近年來斃死豬非法流用情形已幾近絕跡但是斃死豬流用有暴利可圖為防止部分業者鋌而走險政府仍會依防範措施落實執行由農委會督辦畜牧場化製車化製場及化製三聯單管理環保署督導化製車GPS監控查緝違法清除與處理死豬及道路攔檢衛生福利部負責加工販賣肉口及冷凍庫稽查法務部及警政署負責協助違法偵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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