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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條文.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總統府或其他中央機關. 下簡稱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受. 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民眾陳情之方式及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電子及書面陳情者,應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及具體事項。 (二)電話方式或至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洽公地點言詞陳情者,受理機關. 應將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陳述內容詳予記載,並向陳情人朗. 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以電話方式陳情者,應向陳情人. 朗讀以確認登載內容無誤。 三、陳情案件分文及列管權責如下: (一)上級機關交付之案件及民眾向本府言詞、電話陳情之陳情案件由. 秘書處負責分文。

  2.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 業務諮詢:02-29603456 (轉業務機關分機)本網站為新北市政府版權所有,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和採用 建議最佳瀏覽器解析度為1024 x768 建議使用Microsoft Edge、FireFox 、Safari 、Chrome 瀏覽器瀏覽本網站

  3. 四、 受理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 民眾親赴機關陳情者,機關應於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陳情事項涉及. 其他機關,得會同其他機關人員共同處理,並請該管政風單位或警衛人. 員協同處理。 受理機關應將陳情人姓名、聯絡方式及陳述內容詳予記. 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二)以電話方式陳情者,應向陳情人朗讀或使其確認登載內容無誤,並填具. 人民陳情案件通知單。 (三) 陳情人如未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住址、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受. 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告知其得不予處理。 五、 本府分文及列管權責如下: (一) 上級機關交付之陳情案件,及民眾由市長信箱、電話及郵寄等管道陳情. 之案件,由本府秘書處( 以下簡稱秘書處)負責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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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 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閱卷之申請。. 二、. 如同意閱卷之申請,依法必須指定時間、地點,通知您到會閱卷,您若留下聯絡電話將有利於時間之安排。. 請注意!. 如果是已經提起訴願之案件,請把握時間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訴願書後,再使用「線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