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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與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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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菸害防制 法修法業經 112 年 2 月 1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 行政院發布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七大重點 如下: 全面禁止電子煙之類菸品,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4. 2023年3月23日 · 菸害防制法修法7大重點. 全面禁止電子煙,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類型菸品(如加熱菸);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50%;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擴大禁菸室內外公共場所;加重罰責,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5千萬。 路上看到有人抽電子煙,能檢舉嗎? 衛福部國健署表示,民眾若要檢舉二手菸,可就近向地方衛生局檢舉,或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專線」0800-531531,檢舉各類菸害違規案件。 需提供「檢舉人」之基本資料,例如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以及「被檢舉人」相關違法事證,例如數位照片、錄影檔案、違法事實、時間、地點及項目等。 禁止使用、販售電子煙,在戶外可抽? 不可以。

  5. 2023年8月14日 ·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重點包含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包括大專院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酒吧、夜店於獨立空調及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外,不得吸菸。

    •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4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 第三章 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 第 12 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 13 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 14 條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6. 2023年3月21日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今天表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明天正式上路,全面禁止電子煙、納管加熱菸及載具,禁菸年齡提高至20歲。

  7. 菸害防制法新法即日 (112年3月22日)施行 中央與地方即刻查處違法產品 請民眾與業者避免觸法!. 菸害防制法距上次全文修正已逾15年,囿於電子煙、新類型菸草產品陸續出現,管制法源不夠周延,日益侵害民眾健康,尤以青少年為然。. 為遏止這些違法亂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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