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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利事業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除船舶海難、空難事件,事實發生在海外,勘查困難,應憑主管官署或海事報告書及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處理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受有 ...

  2. 一、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毀 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未達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二、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 ...

  3.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以上所說「不可抗力的災害 ...

  4. 今日(113年4月3日)7時58分於花蓮近海發生規模7.2強震,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將依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主動輔導地震災損民眾申請減免有關稅捐,該局提醒鄉親如有發生災損要牢記三步驟:1、拍照存證:第一時間先拍照保存證據!2、檢附文件: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維修估價單、相片等)。

  5. 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檢附的資料為:. 一、配偶:. (一) 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 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 生存證明(如公證 ...

  6. Declaration(Assessment)Form for Personal Losses in Cases of Disaster. 申報災害損失如下表:請於勘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以憑於災害發生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減除。. Declare for losses from disaster are as follows: Please issue a certificate of losses from disaster after examination so that it can be used ...

  7. 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而發生的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並因債務人所在地點不同,而須提示不同的證明文件:. 1.債務人如在國內:存證函上應書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之確實地址,由稽徵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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