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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不一定。 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00萬元。 (103年度 起為670萬元) 2.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 基本所得額未達600萬元 (103年度起為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更多相關資訊. 1752 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哪些所得? 111-05-02. 1746 來臺工作之外籍專業人士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海外所得是否須辦理申報? 111-05-02. 1745 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111-04-29

  2.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 1753 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更新日期:110-10-08. 1.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2.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計算所得額。 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5.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更多相關資訊. 1752 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哪些所得? 111-05-02.

  3.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4. 綜合所得稅. 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 1741 個人海外所得之範圍及項目或類別為何? 更新日期:110-10-08. 1.海外所得係指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2.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七)財產交易所得 (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九)退職所得及 (十)其他所得等。 更多相關資訊. 1752 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哪些所得? 111-05-02.

  5. 外僑稅務服務.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七、海外已納稅額之扣抵. 更新日期:113-04-24. (一)海外所得如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扣抵之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海外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 (二)個人實際獲配CFC的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於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年度的基本稅額中扣抵,其有溢繳稅額者,得申請退稅。 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營利所得,而依規定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 (三)前述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及足資證明繳納該境外所得稅文件。 更多相關資訊. 六、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6.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 1745 海外所得在海外繳納之所得稅可否全數扣抵基本稅額? 更新日期:111-04-29. 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有限額,其計算如下: 海外已納稅額可扣抵限額=(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稅額計算式之應納稅額-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海外所得總額÷(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海外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以前開計算式計算的扣抵限額與「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之已納稅額」採金額較低者申報。 (註:選擇股利及盈餘合併計稅者,無「股利及盈餘分開計稅應納稅額」及「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更多相關資訊. 1752 財政部核定有成本及必要費用減除標準者有哪些所得?

  7.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營業費用(共計53題) 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2222) 更新日期:112-09-11. 1.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但是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2.營利事業派員赴大陸地區出差,其出差之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3.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規定者,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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