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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公告.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23-09-26. 內政部95.3.6台內營字第0950800053號令訂定發布,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8.6.26台內營字第0980804555號令修正「B-1、B-2、B-3、B-4、B-5、B-6、B-7、B-11、B-18、B-20、B-23 ...

  2. 第六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

  3. 2.其他昇降機安全檢查內容為絕緣測試及1至57912至14161829313538至4043等項3.第51至71項為各專屬昇降機應檢查項目其他機種免填

  4.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5. 0904_B-17修正發布. 0904_B-22修正發布. 0904_B-29修正發布. b6昇降設備檢查員變更登記申請書. b9昇降設備檢查員資料卡. b18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b19自動樓梯竣工檢查表. b23昇降機安全檢查表.

  6. 第六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受理者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依第七條規定檢查並製作安全檢查表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第七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應檢核下列事項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7. 昇降設備檢查通過者安全檢查表經檢查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送交檢查機構由檢查機構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應按月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第 七 條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項目如下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四、已依第四條之規定實施平時之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已製作昇降設備安全檢查表。 六、昇降設備運轉正常。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