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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網頁提供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的全文,以及相關的施工管理、都市計畫、法規訊息等,讓您快速掌握屏東縣的建築法規。

  2. 行政規則. 草案預告. 公告. 序. 資料日期. 主旨. 法規類別. 1. 111.07.29. 廢/停 「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 2. 111.07.19. 訂定「屏東縣現有巷道認定評議小組設置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行政規則. 3. 111.07.16. 訂定「屏東縣立體育場地使用收費辦法」 自治規則. 4. 111.07.13. 修正「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5. 111.07.11. 修正「屏東縣政府獎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屏東縣政府獎勵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本土語言績優人員實施要點」,並自111年8月1日生效。 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6.

  3. 照明、通風或排水設備,應作定期安全檢查,並經常作必要之補強維護。第 14 條 各鄉(鎮、市)公所應經常維護檢查路燈設備,並清潔照明設施之玻璃罩,不得妨礙人車安全,如有損壞應隨時換修。但遭人為毀損者,由肇事者 負擔損害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4.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避免施工過程造成環境污染、 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單位為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水利處 ,建築工程主管單位為本府城鄉發展處,公共工程主管機關為各公共 工程主辦機關。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建工程: (一)建築工程:指民間建築工程。 (二)拆除工程:指民間拆除工程。 (三)公共工程:指依政府採購法發包工程及公用事業工程。 (四)其他民間工程:指管線開挖等不需申請建、雜照工程。

  5.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規定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所定工程金額係指採購標案預算金額,如為複數決標則為各項 預算金額。 財物、勞務採購涉及公共工程部分,經機關認定有工程品質控制需要 者,得適用本規定。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規定。 二、開工期限及計畫提報期限如下: (一)開工期限:機關對於新臺幣五百萬以下工程,應自簽約之日起 三 十日內開工。 但因其他特殊事由者,不在此限;新臺幣五百 萬以 上工程由機關(單位)另定之。 (二)計畫提報期限: 1.整體施工計畫及整體品質計畫,廠商應於開工前函報監造單位 審核。

  6. 二、營建成本:指該事業之建築物、辦公設備及相關之機器設備等所花費之成本,其內容可依據下列表單格式(內容格式參據表10),編表推論說明之。三、其他:如聯外道路工程、雜項工程、景觀工程等因應事業計畫開發所需之必要費用或籌辦費等。

  7. 屏東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 自治規則 7. 100.09.21 屏東縣區域性垃圾衛生掩埋場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自治規則 8. 103.04.11 屏東縣裝潢修繕產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收費標準 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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