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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2. 2023年12月27日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月12日- 國署建管字第1131007540號函-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安全管理宣導品 2023/12/27 【轉發】113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梯次重要行事曆

  3. 第五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 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 ...

  4. 新建建築物新設昇降設備法令.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 條:6 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1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10 層樓,依本編第106條規定,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1條: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 ...

  5. 如公告標題所示,台北市政府於103.05.14發函告知所有 協會,告知有關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之發證作業程序,非經竣工圖說揭示之相關機坑/設備之設置,不得 核發安全檢查使用許可證。

  6.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三、專業廠商:指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從事昇降設備安裝或維護保養並 ...

  7.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 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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