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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 ...

  2.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此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及第3條第1項第7款) (財政部108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3. www.etax.nat.gov.tw › etw-main › ETW183W2_11203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4.中三獎 (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五獎 及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繳納0.4%印花稅款,但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獎金者,免繳納印花稅。. 6.中獎之統一發票如同 ...

  4. 娛樂稅---課徵範圍. 更新日期:112-04-19.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包括雜耍、溜冰、相聲、大鼓、彈詞、口技及各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 )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5. (2907) 更新日期:106-03-22. 中獎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額;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外,仍須將中獎奬金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部分,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89.9.4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如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906) 107-07-16. 公益彩券經銷商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905) 10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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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薪資所得原則上以全月給付總額作基準辦理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以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或按5%扣繳但獎金津貼補助款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按其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惟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3年度為88,501元),免予扣繳。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更多相關資訊. 1505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13-04-11. 1503 營利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112-04-20. 1516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大陸地區人民之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及申報? 1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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