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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獎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 (、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額;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除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外,仍須將中獎奬金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部分,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財政部89.9.4台財稅第0890455700號函) 更多相關資訊. 使用統一發票的乙類經銷商應如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2906) 107-07-16. 公益彩券經銷商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905) 107-07-16.

  2. 競技競賽和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的有關規定如下: 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要按照給付金額 ...

  3.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獎金每聯(、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即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 此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不必併入中獎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及第3條第1項第7款) (財政部108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771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4. 小周獲得的是政府舉辦的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注)獎額超過5,000元者,按給付金額扣繳20%所得稅,每聯(、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獎金所得均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當然,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還。 由於最近詐騙集團猖狂,銀行經理提醒小周,給獎單位於領取獎金或獎品時,才會代扣繳所得稅,並且給與扣繳憑單,給獎單位不會要求先匯款扣繳,接到中獎通知時,一定要小心求證,以免上當。 更多相關資訊. 112-08-01.

  5. www.etax.nat.gov.tw › etw-main › ETW183W2_11203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4.中三獎 (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五獎 及雲端發票專屬獎500元(含)以上者,依規定應繳納0.4%印花稅款,但已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設定領獎帳戶兌領獎金者,免繳納印花稅。. 6.中獎之統一發票如同 ...

  6.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所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等,中獎獎金250元 (含)以上者,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依印花稅法規定應按中獎金額千分之4,貼繳印花稅。 例如中獎獎金為1,000元,須貼用4元之印花稅票。 如以收受支票方式領取獎金,並在領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7. www.etax.nat.gov.tw › etw-main › ETW183W2_10111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統一發票收執聯未依規定載明金額者,不得領獎。. 3.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得領獎。. 4.中四獎以上者,依規定應由發獎單位扣繳20﹪所得稅款。. 5.中獎之統一發票,每張按其最高中獎獎別限領1個獎金。. 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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