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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庫名稱
    蓄水百分比(%)
    曾文水庫
    32.85%
    石門水庫
    32.43%
    新山水庫
    97.92%
    翡翠水庫
    62.96%

    資料更新日期 113-05-13 21:00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曾文水庫 (以下簡稱本水庫) 灌溉、給水、發 電及防洪等功能之運用,特依水利法施行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訂定 本規則。. 第 2 條. 本水庫由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 (以下簡稱南水局) 負責管理運用。. 第 ...

  3. 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 (以下簡稱工程費) 以該水庫灌溉區域內受益土地之 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徵收對象前項所稱受益土地以北港溪以南二仁溪以北之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事業 區為範圍。

  4. 第 6 條. 管理機關(構)應於蓄水範圍內重要設施周圍劃定區域限制活動,不受理任何使用行為申請,並於依第三條第四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蓄水範圍時併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7 條. 蓄水範圍位於核定之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者,管理機關(構)為 ...

  5. 臺灣省曾文水庫灌溉工程費徵收辦法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 ...

  6. 法務部地址:100204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電話:(02)2191-0189. 第二辦公室地址:100006 台北市貴陽街1段235號 電話:(02)2191-0189. 回上方.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 ...

  7.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 88.06.30 訂定) 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8. 第 1 條. 水利行政之處理及水利事業之興辦,依本法之規定。. 但地方習慣與本法不相牴觸者,得從其習慣。. 第 2 條. 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第 3 條.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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