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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發起人,應於申請設立許可時,向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 存入新臺幣二億元,該存入款項,得以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代之。 前項之金融機構為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 第一項存入款項,經許可設立者,於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始得動用;並 除自行撤回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該款項 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 擔保,且非經本會核准,不得提領或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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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2023年9月27日 · 2023-09-27. 性質別:期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20384131號. 修正「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一條、「期. 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第十五條及「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 ...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1-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一、依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五條、第十一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第十五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向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辦理繳存籌設保證金或提存賠償準備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契約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1、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繳存籌設保證金或提存賠償準備金時,保管銀行應即函知本會。 2、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籌設保證金或賠償準備金之提取或調換,事先均應經本會核准。 (二)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繳存之籌設保證金或提存之賠償準備金,除自行撤回籌設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且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擔保。
2022年8月15日 · 一、依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五條、第十一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第十五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向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辦理繳存籌設保證金或提存賠償準備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契約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1、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繳存籌設保證金或提存賠償準備金時,保管銀行應即函知本會。 2、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籌設保證金或賠償準備金之提取或調換,事先均應經本會核准。 (二)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繳存之籌設保證金或提存之賠償準備金,除自行撤回籌設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回外,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且存入之任何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擔保。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第五條、第十一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第四條、第十五條及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期貨交易. 所或期貨結算機構向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辦理繳存籌設保. 證金或提存賠償準備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契約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1.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繳存籌設保證金或提存賠償準備金時. ,保管銀行應即函知本會。 2.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籌設保證金或賠償準備金之提取或調. 換,事先均應經本會核准。 (二)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繳存之籌設保證金或提存之賠償準備金. ,除自行撤回籌設或未經許可設立或經撤銷許可者,由本會通知領.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