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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PDF.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 7. 第 一 節 通則 § 7. 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21. 第 三 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34. 第 三 章 期貨結算機構 § 45. 第 四 章 期貨業 § 56. 第 一 節 期貨商 § 56. 第 二 節 槓桿交易商 § 80. 第 三 節 期貨服務事業 § 82.

  2.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PDF.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第 56 條.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3. www.6laws.net › 6law › law期貨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28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699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25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16983號令發布本法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00號令修正公布第 119 、 125 條條文;並增訂第 97-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3‧.

  4.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槓桿保證金契約(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項)。. 所謂「期貨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 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 價之契約,凡符合此等「期貨契約 ...

  5. 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布,並自同年六月一日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為配合國際期貨市場監理制度發展,推動國內法規與國際接軌,考量證券期貨法規之一致性、強化法令遵循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與強化對期貨業及相關機構之管理等事宜,爰擬具「期貨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控管店頭衍生性商品違約風險及交易資訊不透明等問題,及因應金融創新、金融商品多元化發展之趨勢,增訂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之法源,並完備期貨交易之型態。

  6. 全文內容. 一、期貨商依期貨交易人指示交付其於國內 (外)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賸餘保證金、權利金,至其國外 (內)客戶保證金專戶,係透過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辦理其國內、外客戶保證金專戶間之相互撥轉並留存相關紀錄、文件者,符合期貨交易法 ...

  7.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辦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以下簡稱顧問業務)之人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不得洩露客戶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證券商未申請辦理兼營顧問業務者,僅得由其經紀部門依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向客戶推介買賣有價證券。 四、證券商兼營顧問業務者,其經紀部門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所出具之研究報告不得由自營部門提供。 五、證券商兼營顧問業務之場地與設備,應建立門禁管制並留存進出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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