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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2. 期貨交易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12條之1、第112條之2條文

  3.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 ...

  4.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 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 第 74 條. 期貨商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依期貨交易人委託事項或條件從事交易。. 二、未經期貨交易人授權而擅自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第 75 條. 期貨商有破產、解散 ...

  5. 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PDF.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第 一 節 通則. 第 7 條.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以促進公共利益及確保期貨市場交易之公正為宗旨。 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 第 8 條. 期貨交易所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前項設立標準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6. www.6laws.net › 6law › law期貨交易法

    ﹝1﹞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7. 期貨交易法 EN 第 3、56、112 條 按所謂「期貨交易」,係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與 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期貨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槓桿保證金契約(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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